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_什么叫犯罪客觀方面?
特邀律師
這兩個都不是。
舉例說明:1、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等過失犯罪中是不存在犯罪動機的,但也構成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爆炸、投毒等罪不一定要造成死、傷或者公私財產損失才構成犯罪,只要有這些行為,足以造成危險的,就構成犯罪。再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的不作為的行為也可以構成犯罪,如玩忽職守罪等。法律界一般通常的認為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組成部分,適用任何犯罪。
犯罪的客觀要件,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為)、絕大多數犯罪的要件(危害結果)和選擇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同時,還要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亦稱犯罪客觀要件,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活動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犯罪客觀方面是與犯罪客體緊密聯系著的,在犯罪構成中,犯罪客體回答的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是什么樣的社會關系,而犯罪客觀方面則是回答了這一客體在什么樣的條件下,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什么樣的危害結果。因此,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犯罪的客觀方面與犯罪客體相結合,共同構成了使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矗 在實踐中,能夠說明犯罪的客觀事實是多種多樣的。我國立法機關并不是把一切客觀事實都作為犯罪客觀要件,而是把那些最基本的、足以表明社會危害性質及其程度的客觀事實,在刑法中規定為犯罪的客觀要件。根據這些條件是否為犯罪構成所必需,可以分為兩類:這一類是必要要件,它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待業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這些因素,否則犯罪不能成立。第二類是選擇要件,它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這些要件并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只是對于那些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犯罪,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研究犯罪客觀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1.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客觀標準。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依據之一。 3.研究犯罪的客觀要件,對于正確分析和認定犯罪的主觀方面也有重要意義。 二、危害社會的行為 從一般意義上說,人的行為是指表現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外部動作。但是刑法所講的行為,不是一般的行為,而是具有特殊含義的危害行為。它是指表現人的犯罪心理態狀態,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須是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有危害性的,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2.必須是表現人的犯罪心理態度的行為。有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進行的,就只能屬于無意識行為。無意識行為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無意識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無意識的動作或言論。 (2)人在身體受到外力強制下形成的動作。 (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為人無法履行其義務。 這三種情況,由于缺少人的心理因素,都不能認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法中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但是歸納起來,可以分作為與不作為這兩大類: 所謂作為,就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動作來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是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許多犯罪也只能表現為作為的形式,如果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行動,那么犯罪意圖就不可能實現。 所謂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并且能夠實行某種行為,消極地不去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的行為,所以,不作為是人的一種消極行為。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一般來說,這種義務是根據以下幾個方面具體確定的: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2)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 (3)由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2.行為人有可能履行這種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而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 在認定不作為時,關鍵是要判明行為人有無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僅僅違反一般道德義務的行為,只能受到道德譴責或者紀律處分,而不能構成犯罪。 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在刑法分則法,只能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只有少數幾中,另外,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又可以由不作為形式構成。 危害社會的行為在認定犯罪時有著重要的意義,單純的思想不是行為,沒有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懲罰只有思想而沒有行為的“思想犯罪”,是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刑法學理論格格不入的。 三、危害社會的結果 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 犯罪客體有物質性與非物質性之分,危害結果因此也可以表現為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種情況,物質性的結果通常可以直接根據數量、重量、狀態或價值直接計量出來,非物質性的結果往往是無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計量,但是根據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對非物質性的結果仍然可以確定危害的嚴重程度。 我國刑法對危害結果作出了種種規定,這些規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結果的不同意義。 (1)在過失犯罪中,將實際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質性危害結果,是區分這些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2)在故意犯罪中,以發生嚴重物質性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3)對危害結果未作了任何規定的,這是指危害結果是非物質性的犯罪的情況。 (4)絕大多數故意犯罪中要求一定的物質性危害結果,如果該種危害結果沒有完全發生,那么,這種犯罪就沒有既遂。 (5)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將某種特定的物質性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為構成犯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從重處罰的條件。 總之,正確理解和掌握危害社會的結果,對于正確分析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區分罪與非罪,從而保證正確的適用刑罰,都有重要意義。 四、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我國刑法的罪及個人原則要求:一個人只能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責任。因此,當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已經發生,要使行為人對這一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這一結果是由該人的行為所造成的,也就是說,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關系。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就不能使行為人對這一結果負擔刑事責任。 在以辯證淮物主義為指導解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時,應當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一定要從客觀實際出發,深入到客觀事物本身中去調查研究,必要時,還要依靠科學鑒定,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 2.因果關系的相對性。在選擇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和作為結果的危害結果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因果關系在時間上的特點。作為原因的現象必須是先于作為結果的現象出現的。二是因果關系的目的性。刑法研究因果關系有自身的目的,因此,在從復雜的社會現象抽取決定的環節時,要服務于刑法解決行為人刑事責任這個目的。 3.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只有在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能具有客觀基礎,但是我們應當明確: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原則上要求必然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只有在極特殊的案件中,作為必然因果關系的補充,才有各存在的意義。 4.因果關系的復雜性。 5.要注意不作為犯罪中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6.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問題。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都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時間和地點,采取一定的方法實施的,但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大部分犯罪都不以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為要件。但是,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下,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在法律對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沒有明確要求的案例中,由于犯罪在不同的時間、地點、采用不同的方法,對社會產生的震動和危害有不同,例如,在城市商業區大街上公然搶動、殺人,與在僻靜巷子里實施同樣的犯罪產生的社會效果就有很大不同。因此,這些案件中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對于確定犯罪的危害程度,會有一定意義的。
犯罪主觀方面就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
犯罪客觀方面就是犯罪行為的外在表現,如:如何行為、造成何種危害后果,部分犯罪強調危害后果。客觀方面在區分此罪與彼罪方面有重大意義。
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有危害社會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刑法,該行為應該受到刑法的處罰,由于各罪的犯罪構成不同,但概括起來也無非以上三點共性,也是必須要具備的。
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也是少數犯罪的必備條件。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分為兩類:一類是必要條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須必備的條件,如危害行為。另一類是選擇條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須必備的條件或者是對行為構成因素的特別要求。前者指危害結果,后者指包括時間,地點,方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