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判刑的幾率大嗎_逮捕后取保候審坐牢幾率大嗎?
特邀律師
謝邀請,回答如下:
已被批準逮捕的人,還能重獲人身自由。因為,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是根據嫌疑人部分已經能夠確認的犯罪事實,并且符合逮捕條件才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為的是進一步調查核實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造成的危害輕微的,都有可能給予撤消逮捕,不予起訴,從而使嫌疑人重蕕自由。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小;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刑事案件,有條件的盡量委托律師,并且讓律師盡早介入。
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專業的律師能夠在這個時間更好地幫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后,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以我的經驗來分析,刑事拘留是最最最嚴重的一種拘留,情節比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要重,下步就不好說了。
行政拘留在行政處罰是嚴厲的,區、縣級公*機關有權做出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措施。被拘留人一般不會留下案底,對升學和考公職沒有影響。
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做出,主要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嚴重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則是最嚴重的拘留形式了,一是案情重大,為犯罪嫌疑人;二是在緊急情況下,通過拘留防止脫逃。
刑事拘留的前提是沒有時間辦理完批準逮捕手續下采用的非常手段,而且非常有效果。有些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緊接著由檢察院公訴再到上庭接受審判。
刑事拘留的人不一定都會被逮捕,隨著案件的調查,在證據不足時或偵查發現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嚴重時,有直接釋放和采取監視居住等情況。
因此,當聽說人被刑事拘留的時候,基本上都是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然后經過補充偵察、固定證據,形成完整的卷宗,上報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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