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能坐牢嗎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特邀律師
如果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患上精神病的,執行機關應該對其監外執行。
參照監獄法有關規定如下。我國《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感覺你就精神不正常!一個精神病人,怎么可能殺全村人?
我有間歇性精神病,我去把他活埋了!犯法嗎??????
精神病人犯罪同普通人犯罪情況不一樣,受到法律制裁也不一樣,精神病人犯罪有些情況要判刑,有些情況不被判刑,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精神病人在不能辦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經
過法定程序進行精神病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第二種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該要負刑事責任。
第三種情況,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作為精神病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必須嚴加看管和醫治患者,不能放任不管,等到害人害己的時候,為時也晚矣。
監獄會收到辦案文件交接的,能知道當事人犯罪和精神情況
首先要憑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確定責任大小,其次要看精神病人事發時所處的精神狀態。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現在監獄收押犯人是有嚴格規定的,《監獄法》規定,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除非是以上重大疾病,否則一律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