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增值分割_婚前房產離婚后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題主的問題是否應該這樣描述——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涉及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對于婚前個人財產而言,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仍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要弄清屬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第三,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后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占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盡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房子首付部分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婚后還貸及房子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車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方父母婚前首付所買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屬于對兒子的贈與。首付部分是男方的個人財產,若離婚不能分割。
而婚后男方還貸,用的錢雖然是男方的個人收入,按法律規定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房子隨市場價格增值,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這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即根據各部分價值比例構成,離婚時房子歸一方所有(這里適于歸男方),并由男方給付女方相應部分的折抵價值。
車子屬于男方父母對其婚前贈與,是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男方所有,不能分割。
- '謝邀:,你的這個問題沒說明婚前買的房子是否是婚房,按揭部分是否是婚姻存續時所還,所以我只能說點鄰居家的事供你參考。
我有一鄰居,婚前買一套按揭房結的婚,婚后兩人還了五年房貸,去年離的婚,離婚時男方要求房子歸他,因為當初買房是他辦的房產,房產證的名字是他的。女的堅決不同意,提出上訴,后來通過法院判決,房子分三份,原因有三,(1)房子是為結婚買的被視為共同財產,(2)房貸是婚后還的,(3)育有一子。根據以上事實,法院判決房子的所有權歸男女雙方和孩子平分。也就是說升值部分也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