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繼承財產份額_丈夫死后,妻子和子女之間的財產分配?
特邀律師
夫妻一方的去世,等于把家庭的一半財產拿出來分給大家。怎么算也是賠本的買賣。人沒有了,錢也沒有了。
另一方能不能繼承所有財產,是根據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而定的。因為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財產一分為二,一人一份。如果一方突然去世,那么去世方的一份財產變為了遺產。
遺產的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遺囑人在法律規定的方式下對自己的財產作出處分。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們、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如夫妻有30000元夫妻共同財產,突然去世一方,去世一方的一份財產15000元變為遺產。
第一順序人繼承遺產,根據人數平均分的基礎上,考慮照顧被撫養人或被贍養人原則分配遺產。假設配偶、子女(2人)、去世方父母(2人),共計5人,每人3000元,還要考慮被撫養人或被贍養人情況,配偶拿不到很多。
一、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房屋是屬于夫妻名下的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妻子名下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屋,通常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例外。如果雙方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的,那房屋就可以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大家一看就懂了。
這里,讓大家困惑的地方是,既然房產證寫了妻子的名字,是不是就意味著房屋一定就是妻子的個人財產呢?
這需要分具體情況而定。因為歷史的原因,房產證改版了多次。不同的版本有不同的填寫規范。房屋登記部門的登記規則也調整了多次。
1、如果那本房產證上只寫妻子的名字,并且在相關欄目內注明“單獨所有”四個字的,則可以明確該房屋屬于妻子名下的個人財產。
2、如果房產證上只寫妻子的名字,但沒有“單獨所有”四個字的。就需要到登記部門去查詢登記檔案后再來作判斷。
若登記檔案中,留存有夫妻雙方約定房屋歸妻子的約定書的,則房屋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
若登記檔案中沒有留存約定書,雖然房產證上沒有顯現丈夫的名字,但他受婚姻法保護,俗稱隱性共有人。所以這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若此時妻子堅持認為,房屋是她個人所有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并提供相關證據。
二、明確了夫妻之間房屋的歸屬后,再來看丈夫去世后,房屋的歸屬。
1、如果這房屋是妻子的個人財產,丈夫去世,房屋仍為妻子的個人財產。
2、如果這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屬于丈夫的那部分份額,要按繼承法辦理。
有遺囑的,歸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所有。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丈夫的父母、配偶、子女。
但整個房屋是屬于上文中的妻子和繼承人共同所有。房產證上會把他們的名字一起寫上去。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男方去世后,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