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責任劃分標準_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特邀律師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這首先要區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以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為主并結合過錯行為的作用力綜合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機動車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再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以上是法院確定交通事故各方責任的標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的專業性、及時性、勘驗性的文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公文書證的證明力,法院均會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事故責任劃分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劃分比例,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而且所提交的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固定證據措施,以備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時申請復核使用或者提交法院認定事實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鄉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呢?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 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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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處理是不會偏袒任何一方的,但是交通事故的定責是有一些標準的。
車輛是否壓線,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如果你的車子是壓著線的話,那不用想這次的事故你基本就是全責了。
剎車的痕跡來判斷是否超速,如果剎車的痕跡非常的長那基本可以判斷車速是非常快的。
通過散落物判斷車輛碰撞的主被動,如果兩輛車相撞了,那車上的物品是會朝前散落,但若是被追尾的話,那車上的物品則是朝后散落。
車輪位置判斷碰撞是的狀態,從輪胎的朝向可以看出車輛是什么方向撞上的。
不過這些只能作為常規的判斷手段,遇到復雜的事故責任的判定還需要借助更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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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都是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會有相關內容。
機動車之間
(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
(三)負同等責任者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者承擔20%-3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
(一)全部責任承擔100%;
(二)主要責任承擔90%;
(三)同等責任承擔60%;
(四)次要責任承擔40%;
(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5%,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10%,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