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要戴手銬嗎_犯人外出治療要上鐐銬嗎?為什么?
特邀律師
給你普及一下知識啊,帶手銬在押運等過程中,在監獄不帶的,為方便生活自理,腳銬一般死刑犯帶,未成年人一般不會被判死刑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開庭時不得使用手銬腳鐐。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條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所提問題是在法院,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都需要戴手銬,應該是指庭審時吧。
在我國,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審時是否戴手銬,經歷了一個戴手銬--不戴手銬--戴手銬的過程。
第一、2003年以前,被告人是要佩戴戒受審的。
第二、2003年北京推出《司法警察文明執法守則》,規定:所有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審判時,一律摘掉手銬。從此,北京法院里的被告人受審開始不再佩戴戒具。
不佩戴戒具的理由在于:被告人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都不能被確定為有罪。讓被告人戴著手銬和腳鐐公開接受審判,勢必會提前給被告人打上了“有罪”烙印。
第三、2011年,連續出現三起被告人在提押、受審期間從法院脫逃的事件,最高法院對發生在浙江省永嘉縣、湖南省邵東縣以及遼寧省中級人民法院的三起被告人脫逃事件在全國進行了通報。全國各地法院相繼采取措施,至目前法院不再為被告人去掉戒具。
北京法院在被告人受審期間,給被告人戴上了“腳鎖”(軟腳鐐)。除死刑犯須戴重腳鐐外,一般情況下的被告人在提押和受審時,均要戴“軟腳鐐”。
隨著法治的進步,更加重視人權保護,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
法庭規則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者便裝,不得穿有看守所標識的衣服。
2010年多被告庭審照片
械具一般指手銬或者腳鐐,還有警繩和執行繩。手銬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0.5公斤,腳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除非極個別、危險性特別大的罪犯才能使用戒具。
如報復社會致7死11傷,柳州殺人狂魔黃日朝出庭受審時,則戴著手銬和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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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外出治療,首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一般是經本監區申請,監獄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確認病情危重必須外出救治,報經獄政科和分管領導批準,然后報省監獄管理局備案。
外出的時候,一般是加戴戒具(手銬腳鐐),由四名以上警察押送,用專用囚車押送至就近的定點醫院診治。從離開監區直至診治完畢返回監獄,全程進行移動視頻終端監控,實時圖像同時上傳至監獄指揮中心和省局指揮中心。
采取上述措施的原因,是要確保服刑人員的絕對安全,確保不發生脫逃、自殺等監管安全事件。
至于題主問的,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在監獄已經臥床不起快兩年,半身癱瘓,渾身褥瘡。現在又腦子大面積梗塞被送進醫院急救。整日昏迷無意識,獄警卻仍要上鐐銬。這個符合規定嗎?是符合規定的。所有外出就診的服刑人員,要求必須加戴戒具并配備足夠的警戒力量。這些規定都是從以往發生過的事故中吸取教訓,逐步完善的。這樣做,不但是對監獄負責,更是對服刑人員本人負責,對社會負責。
謝謝邀請!
這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決定的,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免除刑事處罰,但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死罪的不得判死刑,最高無期。
這個制度其實也是絕大多數文明國家所一直提倡的,并不只是單我們國家而已。
其實這個制度對于受害者來說確實很不公平,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成年人來說更霸道也更狠。每個學校都有校園欺凌,從而產生的強奸,虐待,侮辱,故意傷害甚至殺人,但是就是因為未滿14周歲而免于刑事處罰,就是因為一些未滿18歲,而免于刑事追究。
雖然憤怒,但是無可奈何,法律就是法律,說不追究就不追究,這就是現實,雖然現實確實很殘酷。
不管是刑事犯罪 還是治安犯罪 只要在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機關的情況下 都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警械 手銬 腳銬 警繩)比如喝酒鬧事 就和也對其強制約束醒酒!
犯了妨害公務罪,量刑在半年左右,法院開庭時,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帶手銬腳鏈戴手銬即可,一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暴力犯罪被告人才帶腳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