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回去上班嗎_勞動合同解除后再回去工作的可以要賠償?勞動?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口頭辭退,當勞動者采用合適維權以后,就反口說沒有辭退,讓員工回單位上班,這是用人單位常用的伎倆。 不用太礙于面子,回去上班,主要是找足證據為上策。
1、去勞動局告,單位叫回去上班,你是覺得面子上過不去,或者說不知如何應對這種尷尬的局面。
既然單位這么死皮賴臉的不想給你補償,為了拿回自己的合法的利益,你去勞動局告,為你的行為點贊。
還有很多人沒去告,那就是軟柿子, 你是硬拳頭,單位也只好讓你回去上班了,那就不存在什么尷尬不尷尬了,反正大家關系已經不好了,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就可以了 ,是正常的同事關系,不需要那么玻璃心。
2、主動回單位的目的,是為了要找足證據 ,拿回合法權益。
現在單位讓你回去上班,就趕快回去上班唄,如果不去的話,說不定單位還會倒打一耙,說你曠工,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把你開了 ,那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那就吃大虧了。
回到單位以后可能會碰到兩種情況,要小心應對:
- 待崗:到單位了,但是不給你安排具體工作,把你晾在那里,讓你空著, 并且連續好幾天都不安排工作 ,挺閑的,讓你感覺心里很焦急,目的就是讓你覺得沒啥意思,然后自己辭職,那么單位的目的就實現了,就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 調崗:到了單位以后,原崗位上不給你安排工作,給你調崗,調到一個讓你不愿意去的崗位。 單位的心思你不用猜,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當你崗位不適應、覺得不舒服時就會主動辭職,那么單位的如意算盤又打成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發現,用人單位是有各種套路讓不懂法的勞動者上套的 ,如果不被套路的話,那該怎么做呢 ?
- 面對待崗: 照樣如同往常一樣,按時準點上下班,不要遲到,也不要早退,更不要曠工, 并且很高興的等待用人單位安排工作。 如果單位幾天都不安排的,可以主動同單位進行溝通,要求安排工作,并將溝通的整個過程用錄音錄下來作為證據。
- 面對調崗: 凡是新調的崗位同原崗位要有一定的相關性、相似性,并且不具有懲罰性和侮辱性,這樣的崗位是可以去的,不是這樣的崗位別去,書面居家,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就可以了。
- 如強行再次辭退的:索要書面的辭退通知書,或者是沒有書面的,那么通過錄音的方式錄制出來作為證據即可。
- 有書面辭退證據以后: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比如說仲裁、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媒體曝光等合法方式,以拿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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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大廠還是小廠,口頭辭職還得看廠里的條條款款規定。如果是大廠,相信口頭辭職是不行的,必須是書面辭職,因為你還得填寫辭職表,解除勞動活同書等,所以口頭辭職是無效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才能入職工作,離職時也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題主與公司仍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說明勞動合同并沒有解除,也就是說題主還沒有拿到“離職證明”,在沒有“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下一家公司是不會愿意接收題主的,因為這樣會有法律風險。
重復用工
重復用工一般是指一名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在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重復用工的法律責任,但是《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用人單位在招聘新的員工時,會要求對方提供離職證明,以避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入職審查內容
企業在錄用新員工時,會對員工的入職背景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有以下三個步驟:
1.要求員工提供離職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材料;
2.通過員工提供的聯系方式,與員工的前公司溝通確認員工是否離職;
3.與員工約定,若員工因離職與前公司發生經濟糾紛,由員工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題主一般不可以去別的公司上班,即使通過了面試,在入職背景調查中也會露出馬腳。建議題主在拿到離職證明后再去辦理入職,這樣也不會給新公司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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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勞動部門對你們的仲裁,一方面是解除矛盾,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處罰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只要存在過,那么是不會由于你和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而轉化為合意與合法的. 所以,你可以去申請仲裁.況且,單位畢竟處于強勢地位,要是按照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就無法提起仲裁的話,那么那些大單位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強權誘騙勞動者協議解除合同,那難道就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了么?所以,只要是存在違法用工行為的,即使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然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而且你是對賠償金不滿,只要是單位賠償不合法的,當然是可以提起仲裁的.再說了,不讓仲裁就舉報單位,然后以受害者的身份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