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合法性基本要求_合法行政原則的內容哪些?
特邀律師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適當性。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等抽象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行政主體運用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與適當,原則上不予審查。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標準,主要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即主要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和法規是否錯誤,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4、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并參照行政規章。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和執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動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權,超越其權限的行為無效,違反法律導致相應的后果,一切行政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前提,違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同普通公民一樣,實施違法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要有下列五點:
1、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由法律設定并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為以行政職權為基礎,無職權便無行政。然而行政職權必須合法產生,或由法律、法規設定,或由國務院或者其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授予;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規等法律規范。 它要求每一個行政機關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對人,又應在其他行政機關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3、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無效。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合法,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實體上的違法,還是程序上的違法,都使行政行為歸于無效;
4、行政機關必須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違法必究精神的體現;
5、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接受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任何行政行為必須受到監督和救濟,否則任何責任都是空談。無救濟便無權利,無監督便無行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政府行使職權的監督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以及行政訴訟制度等,都是這一內容的體現。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體都不得自己設立行政權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行事。
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都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不僅要遵守實體法規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規范。
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任何違法行政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行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首先,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意思是,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實施行為主體,主體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授權。其次,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比如,只有公安機關才有逮捕的權利,其他主體雖然也是法律授權的主體,可是沒有法律授予的權限。最后,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這包括了依據的內容,依據的內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依據《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審查如下內容:
一、合法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備以上條件時,判決維持。
二、違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⒈主要證據不足的;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⒊違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職權的;⒌濫用職權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審查。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1)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2)合乎法定職權范圍:(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4)適用法律法規正確;(5)符合法定程序;(6)不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