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簽訂的忠誠協議_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1、“夫妻雙方怎樣簽訂忠誠協議或保證書才能起到相互保證彼此的忠誠”,這個問題猛一看顯得一本正經和相當嚴肅,可再一想又不禁啞然失笑!夫妻雙方之間的忠誠真得就能夠靠一紙信誓旦旦的承諾就能保證得了嗎?
2、我們似乎見慣了莊嚴的承諾和告白,“不論生死,不論榮辱,我們都將不離不棄,直至生命的盡頭!”似乎是話音剛落,出軌、小三小四接踵而至,所謂的承諾和信守碎了一地,拾都拾不起來!我們到底是該信奉發誓詛咒還是該信奉白紙黑字?是什么奪走了曾經的海誓山盟?是什么扭曲了曾經的相互守望?
3、忠誠源于一個人的責任感、感恩和心底的敬畏,如果沒有這些東西的馴化和束縛,你即使簽訂上成千上萬的承諾書保證書,再加上單位公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章,恐怕也無濟于事!
4、當然對于一個有底線和心存敬畏的人來說,即使不簽訂此類保證書似乎問題也不大!對于那些是非曲直觀念單薄,無法無天的人來說,保證書也只是廢紙一張!況且對于那些合格的人來說,簽訂這樣的承諾書和保證書,似乎也有傷害尊嚴和人為撕裂夫妻情感之嫌!
【案情】
王先生和郭女士2012年3月登記結婚,次年5月,生下一子王小寶。2014年6月,郭女士發現王先生出軌,遂與王先生大吵了一架。后王先生向郭女士請求原諒,郭女士考慮到孩子還小,也同意不離婚。為了讓郭女士放心,王先生主動與郭女士訂立《忠誠協議》,兩人協議如下:1、王先生郭女士婚后購買的房屋產權全歸郭女士所有;2、雙方均承諾絕不發生婚外情,如若違反,則過錯一方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且離婚時必須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3、上述過錯一方自愿放棄小寶的撫養權。2016年8月,郭女士發現王先生仍與其他女性有曖昧關系,終于忍無可忍,向王先生提出離婚,并要求王先生履行協議,將婚后購買的車輛及存款30萬元給她。王先生不同意離婚,且認為《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兩人協商無果,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律師分析】
“忠誠協議”并非法律概念,其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無明確規定。對于這一類協議,應該就其具體內容進行分析。
1、兩人關于婚后房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雖然名為“忠誠協議”,但其第一條實際上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部分財產所有權如何歸屬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條款系雙方自愿簽訂,是王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2、王先生是否有權拒絕郭女士離婚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條的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協議雖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制定,但是身份關系并不屬于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范疇。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如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的締結和解除必須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郭女士通過協議對王先生進行限制是無效的,法院仍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是否準予雙方離婚。
3、王先生是否會凈身出戶?
關于“忠誠協議”中過錯一方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上都還沒有定論。一種觀點認為,這類約定在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內,如沒有法定無效事由,應予承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此類協議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進行處理,該條解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少法院據此認為,“忠誠協議”實質上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旦雙方訴至法院,就應認定該協議并未生效。當然,如果一方確實存在法定過錯事由的,無過錯一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4、關于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法律允許離婚雙方在一定范圍內對撫養問題進行約定,但因撫養權問題是關乎孩子未來成長的重大問題,當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必須結合多方面因素妥善處理。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如法院不考慮其他因素,僅憑一紙“忠誠協議”進行裁判,將可能損及孩子的權益。
【結語】
對于“忠誠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存在較大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起草過程中就該問題兩易其稿,因不能達成絕大多數的一致,在正式出臺時未予涉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一問題往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分析,平衡雙方利益進行處理。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忠誠協議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后要互相忠慶,一旦一方出軌,則要承擔財產方面的不利后果,比如,凈身出戶;比如,雙方各拿出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誰違反協議,則用來擔保的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等等。
它的法律基礎上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所以,忠誠協議,從法理上來說,符合婚姻法所倡導的主流價值,符合公序良習,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協迫、欺騙等情形,忠誠協議就是有效的。
問題是,忠誠協議中的凈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那要看一方一旦凈身出戶之后,他的基本生活是否會有保證?如果會影響到凈身出戶一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一定會給他留出一定的財產份額。因為人的生存權是要優先保障的,它一定優于對夫妻忠實的義務的保護。
下面是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一個案例:
原告:陳小妹(女),被告高小哥(男)
雙方婚前10天簽訂忠誠協議,約定:高小哥有婚前房產一處),陳小妹有婚前存款10萬元,以上財產作為雙方共同的保證,如一方對另一方有感情傷害和背叛, 則自愿放棄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全部財產歸對方所有。
后來,陳小妹懷疑高小哥出軌,起訴離婚,向法院提交了忠誠協議,以及丈夫與其他女性不三不四的聊天記錄等,要求法院按忠誠協議的約定,把高小哥的婚前房產判歸自己所有。
敲黑板了,重點來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忠誠協議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有效;
2.高小哥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內容能證明其違背忠誠協議的約定,判決支持陳小妹的訴訟請求,被告高小哥婚前的個人房產歸原告陳小妹所有。
高小哥不服,不服就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1.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
2.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3.就高小哥與網友聊天和在家中約見網友的這一事實看,其行為可以認定對陳小妹的感情造成了一定傷害,但該行為尚不足以認定為對被上訴人的背叛。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房子仍歸高小哥所有。
雖然最后的結果對陳小妹來說,是一場歡喜一場空,但兩級法院都認可以忠誠協議的效力。
我本人贊同這個觀點。因為忠誠協議它實際上是一種對夫妻財產關系的有條件的約定,其目的在于簽訂協議后,一旦一方出軌,違反了夫妻忠誠協議的規定,就要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提高一方的出規成本和代價,促使婚姻雙方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所以,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習,潘律師認為,它就應當有效。
但本案中,忠誠協議雖然有效,陳小妹最終還是沒有得到那套房子,其根本原因在于:
1.協議簽訂得太籠統,什么行為是“感情傷害和背叛”?沒有具體化,自由裁量權就交給了法院, 而法院的認定標準自然就是偏向于保守和嚴格的;
2.一旦認定一方的行為屬于背叛了另一方,會使一方付出過高代價,致其失去房產或巨額金融資產,會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所以,簽訂忠誠協議也要考慮它的易操作性和相對公平,比如:把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細化,分出等級,按行為等級設定背叛和出軌的代價。這樣各方會更容易接受也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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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就是夫妻的法律保護神,一夫一妻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保護著夫妻之間的人身自由和利益關系,擔負著生兒育女的重大責任。夫妻忠誠協議是道德的婚姻綁架,是冷酷無情的夫妻白紙黑字,是愛情的墳墓。是夫妻感情互不信任的精神架鎖,是夫妻之間毫無意義多余的黑暗地帶,是有陰謀詭計的陷阱。它包含著太多的自私圈套和目的,是夫妻之間互不信任的預謀和殺人刀,是很不道德的一種行為。雖然不違法但屬非法,如有利益沖突不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應該是互敬互愛用心?建造幸福快樂,讓家庭富有和睦相處,是兩人的感情一生相伴恩愛白頭到老,享受美滿的夫妻生活,而不應該給夫妻之間設置障礙,添狼加虎危機婚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