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怎么報案_虛假訴訟如何立案?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結果己被執行,其犯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該虛假訴訟判決執行結束之時開始計算。
一,‘’虛假訴訟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而在我國刑事犯罪的類型分類中,該罪是標準的‘’行為犯‘’,即在主觀故意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以擾亂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故意偽造證據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商事訴訟的行為,就構成了虛假訴訟罪。這種犯罪以制造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開始,即經過一審、或可能的二審終審,直至該虛假訴訟判決裁定在法律上生效,以及法院根據該生效的虛假訴訟的判決文書由執行部門強制執行完畢的‘’全部訴訟過程‘’的每一個訴訟環節,均是虛假訴訟,從犯罪型態上又叫‘’持續犯‘’。
二,而本案例提問者所訴‘’虛假訴訟已經執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刑事追訴訴訟時效就應當從在該‘’虛假訴訟在法院終止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本案例己經在法院執行,那么,法院執行的過程仍然是虛假訴訟進行時,只有法院停止其訴訟過程,該虛假訴訟也就停止,犯罪也就終止了。那么,其虛假訴訟犯罪的追訴時限也就從該判決執行結束之時就開始了。
三,那么,本案例‘’虛假訴訟罪‘’是否就如同提問者所擔憂的已過訴訟時效呢?
根據‘’虛假訴訟罪‘’的量刑檔次的規定,A,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以有期徒刑,那么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其刑事追訴時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須經過五年,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過‘’了五年,即只要不超過十年,本案例就在刑事追訴期限內;
B,如果該虛假訴訟案系‘’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該案刑事追訴期限的計算應當在十年以下判處,那么,該案即必須‘’經過了十年‘’,過了十年,那么就必須經過十五年才算超過刑事追訴期。
提問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案情去計算該虛假訴訟的追訴時效。
四,提問者問:‘’怎么報案?‘’根據訴訟原理虛假訴訟罪,既然虛假訴罪是犯罪嫌疑人通過法院的起訴丶審理丶判決丶執行等訴訟行為來實施犯罪,即通過審判方式來犯罪,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既定性‘’,非因法定方式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就本案例而言,非因法院自行糾錯或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進行抗訴從而引起審判監督的民事再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再由原審法庭以本案涉嫌犯罪為由裁定‘’撤銷原判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而不能由公安機關自行受理公民舉報去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應你之邀答題:虛假訴訟與虛假陳述是兩種不同違法行為。
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名詞,虛假訴訟的主體是原告,以假證據打假官司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是一種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何起訴對方虛假訴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虛假陳述則是以被告為主體,以篡改或偽造的證據編造虛假事實,惡意抗辯,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目前網絡上沒有舉報平臺控告虛假訴訟,只能去公安局舉報,公安局受案,立案,移交檢察院公訴。
目前比較難,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你去報案都不搭理你,因為他們沒有辦理過類似案件,你去報案他們會拿手機現場查,然后告訴你不受理,他們不管。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這個立案應該是這樣的:
1.如果是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一方涉嫌虛假訴訟,那么可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2.當事人如果發現犯罪線索的,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
虛假訴訟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案件,應當到公安局報案,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訴訟的有關證據。
‘’不能!‘’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案‘’不能由當事人直接向公安報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訴訟案件中發現并裁定中止審理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什么不能由當事人報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機關呢?顧名思義‘’虛假訴訟‘’,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通過制造假證據和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訴訟,即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采取訴訟保全(通過虛假訴訟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凍結)丶審理丶判決丶執行等訴訟行為嚴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權威,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損失公平和正義,通過‘’虛假訴訟‘’又嚴重損失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那么,怎么才能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就是‘’虛假訴訟‘’呢?依我之見一一只有通過法庭受理丶審查丶審理才能發現確認犯罪嫌疑人證據之虛假和虛構事實之假,即也只有通過法庭裁定中止虛假訴訟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才具有合法的立案偵查的管轄權,否則,公安機關未經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并偵查就會嚴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而產生破壞法治的嚴重后果。
如果法庭審理已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嚴重制造假證據己涉嫌‘’虛假訴訟罪‘’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該怎么辦呢?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法庭的違法行為,因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一一(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訴訟程序問題)
該案既然系"終審時"(二審)發現該案系原告方偽造證據虛構事實證據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當事人一方自發現后應立即向該案的終審法庭(如上訴后經過二審)當庭提出一審時該案原告方涉嫌偽造證據提起的“虛假訴訟",要求終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以本案己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為由提出“撤銷原判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訴訟請求,由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兩項裁定;
如果本案確系"終審了"才發現系原告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該怎么辦呢?依我之見:既然是“終審了",也就是說本案己經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應當以本案系虛假訴訟犯罪為由向“終審"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決的“再審申請",由終審法院依法再審撤銷二審生效判決并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由受抗訴的高級法院審理裁定發回終審法院裁定撤銷二審生效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此案;
而一審法院接受"終審"法院上述裁定后,經重審確認該案確系虛假訴訟并由一審法院重審此案時裁定:“發現本案己涉嫌虛假訴訟犯罪丶中止審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發地公安機關受理一審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機關有權依職能管轄立案偵查丶依法追究偽造證據虛構訴訟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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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