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_公民享有什么權利?
特邀律師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按照《憲法》的規定,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①公民的平等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②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有聯系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與不信仰宗教;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同一宗教里信仰不同教派;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現在信教以后不信教的自由。
⑤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⑥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⑦公民享有教育、科學、文化的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⑧其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指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及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
我的真實觀點是:弄不懂什么叫權利。
憲法。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批評建議權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作為一個公民有權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或一些建議性意見。批評建議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當我們看到政府以及一些工作人員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好、出現哪些錯誤,哪些事情是當前老百姓急需解決的問題,公民都有權提出。 批評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建議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言論自由是公民說話的權利。這一權利由公民根據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行使,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預。所以說批評建議權和言論自由權勢有區別的,前者往往會跟政府或國家的工作人員有關,對他們行駛的是批評建議權,如果是批評建議普通的老百姓行駛的是言論自由,后者則跟任何人都可以。
這個是我自己理解的僅供你參考,呵呵。
公民提意見是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依據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區別如下:1、性質定義不同①批評建議權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有權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提出批評意見,也有權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一定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議;②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2、行使途徑不同①批評建議權的行使途徑多種多樣,如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會、討論會等形式;②監督權公民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行使,另外還間接行使在具有監督國家權力性質的許多權利之中。3、表現內容不同①批評建議權只有兩項權利,分別為批評權和建議權;②監督權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所謂批評權,就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所謂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是公民享有批評建議權的憲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基本權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