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審理期限是多久_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當是多久?
特邀律師
1、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中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民事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
一、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一般規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執行。 二、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 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二)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鑒定的期間; (三)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四)因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證據交換時間而延長的舉證期間: (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六)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訴訟當事人,需要重新送達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期間; (八)案情重大、疑難,需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案件,自提交審判委員會之日起至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止的期間。
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根據案件的情況,分為幾種:一是適應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是六個月;二是適應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是三個月。
如果案件需要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需要鑒定、評估等,這些時間應當扣除。如果案件必須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或者當事人死亡,案件會裁定中止審理。這個問題我講不清楚,程序不同,時間也不同。建議你去讀一下民事訴訟法,各地新華書店都有售,網上也可查,從立案到結案都有明確規定。對不起,謝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