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虛開普票員工有責任嗎_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打工的業務員有罪嗎?
特邀律師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收票方有責任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刑法條文: 1、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虛開發票進行了定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根據以上規定,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上,應該有以下特征:介紹、參與、收益。如果企業老板虛開專用發票,財務人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財務人員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人員(兼職會計不做討論),負責企業物流、資金流等企業運營的詳細資料的整理與管理。企業老板虛開專用發票,往往需要財務人員在財務核算時,通過各種手段進行賬、物、資金的調整修飾,以達到掩蓋老板虛開專用發票的事實。如果企業財務人員硬要說無參與、不知情,常理上說不過去。當然,財務人員是否知情,這個在證據上不好認定。但一旦財務人員面臨企業老板虛開發票的情況,在稅務機關問詢調查時,一定要積極配合,嚴謹回答,以避免對一個自己本身“無介紹、無參與、無收益”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畢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明文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根據此文規定,財務人員是“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人員,一旦企業老板有了虛開專用發票的行為,說財務人員一點責任沒有,也是不合理的。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慎重。
員工報銷,有層層審批,最后才到財務手上入賬付款,所以虛開發票,只要發票不是假的,財務是控制不了的。
因此,正常的公司這種情況財務不會承擔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違法行為,作為財務人員,不得以不知情推脫責任。如果是明知或故意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違法的,構成虛開發票罪。如果該朋友知道公司有違法行為,有義務及時向稅務部門或其他司法部門舉報反映。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