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有權流轉土地嗎_土地流轉是強制嗎?
特邀律師
這可不是什么好事,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假如中國的土地只有三個人種植,一個種水果,一個種糧食,一個種蔬菜,你想想會有什么后果,估計吃一頓飯沒有一千都下不來,土地合并不適合當前中國。什么都和世界發達國家接軌,就是人們收入不和發達國家接軌。什么時候中國的糧食水果蔬菜,都供大于求了,再合并也不晚,目前強行合并只能讓更多的人吃不飽吃不好。~~~~~~~~評論的太多,再加幾句,不是一畝地一千塊錢的事。一千塊錢一畝地少嗎,不少。大多數土地一年沒有一千承包的。錢這東西說白了就是紙,黃金也不是硬通貨。糧食才是永恒的硬通貨。
鎮政府無權強行流轉土地,村里的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期間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縣級以上政府要征用集體土地也必須按法律程序進行。鎮政府更無權流轉土地,可以向上級紀監部門投訴。
邊遠農村是真缺企業,養殖業,而應鼓勵辦企業,養殖業,真不知,為什么要制止,辦企業可以吸納農村勞動力,沒有產業發展的新農村,是不能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近段時間要給農民創造投資環境和法規,才敢大力發展養殖業,只有發展了養殖業,農村才能真活起來,糧食玉米等才能活起來。例,真實農村修水泥路,也需要出人工費,保護維修費,一個村養殖廠辦好了,一個養殖廠出資5000元,哪么14個養殖廠是概念呢?它可以讓農村活起來,也可以讓城市有保障的供應,這是一舉兩得的好事,這是三農問題的癥結,農民怕的土地后期問題,可以簽訂有法律的書面文字的保證,這樣農民就真的不怕啦。
村民有權不流轉自己家的承包地,政府的強迫行為違法。村民可以要求上級政府確認政府的強迫行為違法。
感謝邀請,針對您提出的問題,農醫生為您答疑解惑。
土地流轉是近年來的一個新的趨勢,農村里很多年輕人進城務工,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孩子,土地荒廢,很多地方即使人們在辛苦的種植農作物但是往往因為其種植面積小,沒有形成規模使得農門的收益很低。為了有效的利用農村里的土地,使農戶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將一些土地集中起來,進行有計劃有安排的種植,獲得較高的收益,土地流轉開始出現。但是農村的土地是不能進行強行扭轉的,它必須得是尊重個人意愿。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提出了土地流轉的一些相關規定。
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任何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夠強迫別人將土地進行流轉的,土地的流轉要遵循平等協商和自愿有償的原則,不能強行的進行流轉。如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了強行流轉的現象,你可以向國家的有關部門尋求幫助;如果是政府強行將土地進行流轉,你自己不同意不愿意的話,你可以到上一級的政府部門反映該情況或者是到法院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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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到底有沒有效,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
一要看流轉的時間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其中第二條中明確指出: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但在1999年之前,城鎮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按照實際面積或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這就是說,如果流轉發生在1999年之前,城鎮居民可以通過流轉的方式取得宅基地。
二要看流轉的土地
這個比較好理解。流轉有效的前提是,這塊宅基地本身是合法的,是拿到了產權的或者是可以拿到產權的。
既然是流轉宅基地,那它本身就應該是一塊宅基地。如果這塊地是承包地、自留地等,沒有經過任何審批手續的,流轉不能成立。
村民、村委會、土地所和鎮政府簽字蓋章,都是過戶登記的前置條件,但最終能不能完全取得宅基地,還要以登記機關的確權登記發證為準。
就這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農村土地流轉給承包者不種糧食,國家糧食安全肯定不能保障。
現在農村種地的大都是50至60歲左右的中老年人在種地,國家穩定土地承包政策的同時,提倡土地流轉種糧食,這是好事,既不會有土地荒蕪,又能把土地利用起來種糧食保障生活。民以食為天,流轉了土地種糧食就必須種糧,不可它用,如栽樹、建房、建廠等。必須簽訂嚴格合同,鎮、街道、村做好為流轉土地者服務的同時,做好監管、監督,如不種糧食一是重罰,二是收回承包權。
流轉了土地不種糧食會有直接風險,家中有糧心不慌,一日三餐不可一日無糧,如再遇自然災害,戰爭風險系數更大!如果靠進口國外糧食那風險更大,毛主席說外國勢力一直有亡我國之心,到那時肯定落井下石,不賣給你糧,進口是靠不住的!糧食必須保證自給自足,飯碗牢牢瑞在自己手里。有糧吃要有優患意識,節約每一糧食,做到不浪費光盤行動!為家為國貢獻!
流轉農村一大片土地,要經過怎樣的程序,才具備法律效力,最大限度保證雙方的利益?
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表現形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義須具備以下條款,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坐標、方位、位置)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那么根據題主的意思來解讀:農村土地流轉以發包方(一般指村集體),與承包方簽訂書面的承包合同。合同必須具備上述所要載明的細則(如雙方的名稱;負責人或代表姓名;住所;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用途;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
在除上述合同必須載明的條款細則外,見證單位(一般由鎮農經部門或相關單位)簽章;村委會簽章;乙方(農戶、村民)簽章。
這里必須提醒說明的是: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一般由村集體(村委會)與各農戶簽訂,然后再由村委會(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同時合同上必須載明流轉面積,及流轉金額和金額給付的時間等。
因為以村民個體進行土地流轉的話具有一定的替在風險。
土地流轉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制性非法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