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_國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國家網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公安消防隊除保證完成本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工作外 , 還應當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安全、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性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民人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組織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
教育
,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3、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6、任何公民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公民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 2015年7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