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據加合同專用章行不_收據上蓋合同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收款收據是作為企業非經營性收入的票據,單位的款項收取是財務部門的責任范圍,加蓋的印章說明財務部門代表企業收取了收據注明的該筆款項。按照收款收據的管理規范,加蓋的應為財務章,說明財務部門對此筆款項收入的確認。
鑒于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在實務上也一般將其視為合法的收據。
但是,在收款收據上加蓋的印章若為合同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合同章僅僅是作為在簽訂合同時的專用印章,其使用范圍是嚴格限制的。
所以,除了合同之外的票據上加蓋的合同章,不能夠說明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是不能夠將其視為企業已收取了收據所標明款項。所以加蓋合同章的收款收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蓋收款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都有效。
收款收據只適用于非經營性的往來款項,蓋財務專章或單位公章者是可以的,但涉及經營性的收入,必須開發票,不能開收款收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該規定沒有指明發票上具體應該加蓋單位財務印章還是發票專用章,只是指明應加蓋兩者之一.
綜上所述,在給客戶的票據上蓋財務專用章,還是發票專用章,或是在發票上加蓋本單位財務章的做法都是正確的。
看來提問者很具有分析問題與抗辨能力。
合同專用章,重在專用的屬性上,只產生合同簽具效力與合同的形成效力,產生效力的合同對合同的約束事項則產生了權利與義務。
合同的專用章不具有財務收訖\給付完成的證明力,屬于履行的程序與效力結果的瑕庇,證明力不明顯或受限,你方可以提出沒有收到款項的免責主張。
另有一點需注意: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以合同專用章代為收款收訖章,或收據上有收款負責人簽字蓋章并注明了“合同專用章代為財務收訖章”的確認效力,則也視為事實上收款事項的成立。
合同章和收款收據章不一致很正常,勝算100%。因為收款收據和簽合同的很可能不是一個部門,只要是一個單位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