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_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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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建議先享受工傷待遇,工傷期間不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工傷職工提出解除,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因為單位不給相關工傷待遇,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不給勞動者提供有
工傷建議先享受工傷待遇,工傷期間不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工傷職工提出解除,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因為單位不給相關工傷待遇,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不給勞動者提供有保障的勞動環境等等原因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于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二、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整體上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即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是本條適用的前提。該條最后一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其它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是全部的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三、工傷職工辭職后除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還可享受一次性工作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兩種補助金的性質即是在工傷職工辭職后對工傷職工的補償。特別是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是由用人單位發放。對用人單位來講,繳納工傷保險就是為了防止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因工傷事故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發生工傷后責任本應當由工傷保險全部承擔。工傷職工申請辭職,為其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就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一種補償,如果再要求其承擔經濟補償金,有點違反公平公正原則。
這是個偽命題,實踐中少見。1-4級工傷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享受工傷津貼待遇。5-10級工傷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享受一次性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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