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主要證據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犯罪_虛假訴訟做偽證會怎樣處理?
特邀律師
我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關于本罪,注意情形如下:
一、各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該罪的,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主刑。
二、以虛假的事實提起刑事訴訟,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三、題主所成的篡改部分事實依舊屬于捏造事實的情形,根據其妨礙案件審理的程度來判斷,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樣會構成本罪。
四、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如何認定,具體列舉一些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騙取夫妻另一方財產
2、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
3、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4、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5、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6、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7、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在執行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五、司法工作人員構成本罪,從重處罰
六、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希望對你有幫助
掃黑除惡應該把法院虛假訴訟列入掃黑名單,目前這類案件泛濫成災。法官,律師,當事人都有參與虛假訴訟的事實案例。這種用法律法規變非法為合法的主要方法就是通過編造事實,偽造證據,串通協商,行賄受賄等手段騙取法院判決文書——“保護傘”,然后達到敲詐勒索,非法侵占的目的!
律師答疑:你這個不叫做申請,叫做質證,在法庭調查階段有雙方舉證質證環節,你可以在這個環節質證對方提出的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如果質證意見合理,法庭是予以采納的。至于申請,是在你并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足以證明該證據系偽造的情況下,申請對該份證據做真實性的司法鑒定。
法庭調查階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甚至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法庭的任務就是查明事實,查明事實的方法主要是通過向原告、被告及證人詢問;由原告、被告雙方舉證來證明各自的觀點等。
因此,假如被告有偽造的證據,原告在質證環節中可以明確的對其三性均表示不認可,尤其是對其真實性不認可,不認可的理由是證據系偽造的!
當然,此時原告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被告提供的證據系偽造,不能空口無憑的說。有一些同行在質證環節中奉行“全不認可原則”,即不管你舉什么樣的證據,我統統不認可。這種質證方法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很多證據本來就是原件,法官是非常清楚這些證據是真實有效的,你單方楞說不認可不但不能左右法官的判斷,還會讓法官對你的人品產生強烈的質疑,覺得你說話不實事求是。
有效的質證必須是有理有節的,比如對方的證據不是原件,那當然可以質疑其真實性;或者證據上的簽字系他人偽造等。
如果質證該證據系偽造,光提出相反的證據有時候還并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證據是偽造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了,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鑒定其真偽性。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關鍵證據,法院是必須受理鑒定申請的。
‘’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當然要。
而且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對于虛假訴訟,法院不是說可以選擇處罰或者不處罰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處罰。
2020年5月1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
所以,人民法院必須對偽造證據或做虛假陳述的行為作出處罰。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關注我,每天看點法律故事,學點法律知識。
這要看你是什么時候發現了判決書中有偽造的證據,還要看是什么訴訟,是刑訴還是民訴、行政訴訟。如果是一審過后,還沒過上訴期,那正好,在上訴時候對對方的證據提出質疑,比如說偽造的借條、欠條書面證據之類的,可以要求司法鑒定,筆跡、印章能鑒定出真偽,甚至書寫日期是不是后來補的都能鑒定出來,現在科技很厲害。還可以在二審中對證據重新進行質證。如果是終審判決后才發現偽造證據的,就有點晚了,但還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十三種情形,其中第三種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如果是刑事訴訟,那是控方提供證據,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偽造證據,那就是犯罪行為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有個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同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另外,如果是公民故意偽造證據給公檢法機關,試圖陷害他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如果是行政訴訟,這種民告官的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如果行政機關偽造證據,可以給行政機關負責人罰款、拘留等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是民事訴訟中,對方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是就法說法,實踐中要想發現判決書中的偽造證據很難,主要是很難舉證證明,比如說公民如何舉證公檢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偽造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第一款: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并不必然構成犯罪,需要根據偽造證據的嚴重性進行判斷,如構成犯罪,則可能觸犯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等具體罪名。
盡管偽造證據不必然構成犯罪,但其確是擾亂訴訟秩序的違法行為,除了該證據不能被采納外,法院還會對偽造人今晚一定數額的罰款,或者進行拘留,因為切勿在訴訟中偽造證據,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且訴訟更有可能會敗訴。如果律師參與其中,則可能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業和吊銷執業證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