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歲不用負刑事責任那_青少年多大年齡負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注意:這里的投毒罪的罪名已經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除上述罪名之外的罪名的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雖然沒有犯上述罪名,但是在犯其他罪名時有上述罪名的行為,則有可能按照上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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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意: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已滿十六周歲精神正常的公民犯罪負完全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