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的法律后果_偽造遺囑的法律后果?
特邀律師
《繼承法》對于偽造遺囑的法律后果有較為明確的認定。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如此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將偽造遺囑的嚴重情節認定僅限于此。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達,若繼承人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話,就會喪失繼承權。
1、偽造遺囑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利害關系人只能主張由此帶來的損失賠償,一般情況下談不上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如果是非法定繼承人偽造遺囑,取得遺贈可能涉嫌構成詐騙。 2、偽造的遺囑,經過公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可以撤銷。已經對遺產進行分配的,可以依法進行追討。
不構成。刑法沒有相關罪名,但是如果偽造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達,若繼承人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話,就會喪失繼承權。偽造遺囑案例:老王是單身漢,父親早年去世后,老王和母親同住。2008年,老王謀到一份海員工作,收入頗豐,但出海幾個月才能回一次家,考慮到母親無人照顧,老王提出讓母親暫住大哥家,大哥一口答應,很快接走了母親。2010年母親在老王出海期間去世,老王趕回家后大哥拿出一份聲稱是母親的遺囑,稱母親已把她名下一套產權房過戶給自己的兒子小偉。老王大吃一驚,母親的產證一直由自己保管,怎會已經辦理過戶?遺囑上也是疑點重重。經過調查,老王才發現自己出海期間,大哥不但已把母親存款轉移,還在母親去世后冒充母親名義辦理了產證掛失、領到新產證后通過買賣把房子過戶到他兒子名下。老王沒想到親大哥竟用如此卑劣手段爭遺產,一氣之下告到法院,大哥在法庭上迫于壓力,最終承認母親遺囑是其偽造。法院判決房子和存折重歸母親名下,重新按法定繼承由兩兄弟各占一半。老王對此不服,他認為大哥有錯在先,繼承遺產時份額應少于一半,甚至喪失繼承權。那么,老王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據?大哥繼承多少份額比較合理?律師分析:本案中老王的主張看似有理,但無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四種情形中有一款規定:繼承人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但老王大哥的行為是否屬“情節嚴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我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若干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而老王既有勞動能力又有生活來源,同時生活并不困難,故老王大哥的行為無法認定為“情節嚴重”。我國《繼承法》規定,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若干意見》雖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但此處的“酌情減少”屬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圍。本案法院查明遺囑系偽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判決老王及其大哥繼承母親房產及存款的一半。但此結果并非鼓勵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從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像老王大哥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據其情節進行民事制裁,比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小編提醒: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可見,繼承人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