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自然人享有哪些權利_自然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特邀律師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一條其實是賦予了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此前胎兒的權益僅限于“保留必要份額”。民事權利能力是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最直接的表現就是胎兒能否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的資格。對胎兒的民事權利的討論集中在胎兒是否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上。比如,孕婦受到人身傷害,導致腹內胎兒受損,是否能以胎兒的名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就需要討論胎兒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這次的民總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回答,僅規定在繼承、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時,胎兒視為有民事行為能力,那么這個“等”是否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對這一條應該怎么解釋?法條仍然留了很大的余地。其實是否賦予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個復雜的問題,雖然從法理上講,胎兒是直接受害者,尋求賠償天經地義。但是,貿然賦予胎兒這個權利也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因果關系很難論證,假設侵權人給孕婦服食某種藥物,后孕婦產下如何論證胎兒的畸形就是這種藥物導致的,這對醫學水平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大約立法者也沒想好,又把這個問題拋給司法實踐了?不過,雖然沒有明確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從本條可以看出一定的立法傾向,對比此前的“無法可依”的情形簡直改善了很多,相信會有更多的法院受到這一立法精神的指引,更大程度的保護胎兒利益!
非自然人基本就是指: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民事法律關系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也就是非自然人,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于,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這是當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人格權,甚至包括非法人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都享有人格權。因為人格權是對民事主體的社會地位和資格的確認,是區分人和動物的根本標志。所以法人和自然人都享有人格權,但法人不享有身份權。而且法人和自然人的人格權有一定差別,有些人格權法人是沒有的如健康權。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區別: (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終止時消滅。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一定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十周歲的公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總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須在法律、法令規定的或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承擔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如果法人的民事行為超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該行為無效,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其范圍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組織本身不可能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來實現的。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自身的行為即可實現。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時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終止時止,民事權利能力消滅。法人在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