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自然人享有的權利_下列權利屬自然人專有的為?
特邀律師
年滿18周歲。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人身權分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利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
自然人的身份權有親權、配偶權、親屬權。
法人的人身權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屬性的權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權、身體權,法人無生命無身體,所以沒這些權利。與自然人屬性無關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人身權利中,只有公民享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享有的是肖像權。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題選A 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1]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非自然人基本就是指: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民事法律關系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也就是非自然人,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于,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法人不是人,只是代表一個組織。自然人才享有人格的權利。 在法律上,具體的人格權是多種多樣的,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在這些具體人格權之上,有一個抽象的人格權,就是一般人格權。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人的基本權利。在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內容,就是人格尊嚴。因此說,法律規定了人格尊嚴,實際上就等于規定了一般人格權。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區別:
(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終止時消滅。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一定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十周歲的公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總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須在法律、法令規定的或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承擔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如果法人的民事行為超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該行為無效,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其范圍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組織本身不可能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來實現的。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自身的行為即可實現。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時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終止時止,民事權利能力消滅。法人在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則》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無論年齡、性別、職業、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這是我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反映,依照法律,不得對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剝奪。 2.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統一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他們既可以享受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法律所要求的義務。 3,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容的法定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容是由法律預先規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個人意志無權予以變更。 4.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身性。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本人既不能轉讓或者放棄,他人也無權予以限制或者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