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_民事糾紛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你好, 可以的。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p>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xù)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存續(xù)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為3年。
那么,對于在跨越017年10月1日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也即新舊法的璉接問題,也有相關規(guī)定。
比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約定是2016年9月30日還,但甲方到期后未還。乙要起訴甲,那么,按舊法,訴訟時效為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即乙最遲應當在2018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那么,新法實施后,乙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至2019年9月30日。
如果甲方欠乙方10萬元,約定是2015年9月30日還,但甲方到期后未還。乙要起訴甲,那么,按舊法,訴訟時效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即乙最遲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雖然新法實施,但也不是延長至三年。
一、訴訟時效從那天開始計算
約定從2015年10月開始至2017年9月每月分期還款。雙方約定分期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還款期限屆滿后開始起算,即從2017年9月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期間為多長
在民法總則實施當天,沒有屆滿二年訴訟時效的,可是直接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該案件從2017年9月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按照之前規(guī)定的二年訴訟時效到2019年9月訴訟時效屆滿,民法總則在2017年10月1日實施,民法總則實施當天該案件的二年訴訟時效沒有屆滿,可以直接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該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
但下列情形,訴訟時效重新計算:1、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2、借款人同意還款;3、出借人起訴或者仲裁;4、與起訴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實施。
三、訴訟時效屆滿未起訴
訴訟時效屆滿后,借款人可以不履行還款義務抗辯,在借款人抗辯后,借款人可以不償還借款。
但是已經履行的,不可以要求返還。借款人同意償還借款的,不可以再以訴訟時效屆滿進行抗辯。
四、總結
出借人一定要謹記訴訟時效的期間,要在訴訟時效內進行起訴。
《民法總則》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解釋:
民法總則實施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 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總則實施前,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 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