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由誰執行_判處罰金如何執行?
特邀律師
網上一直有人在問:“被判了刑,并處罰金,是不是一定要交罰金”,或者,“刑罰執行完以后,出來是否還要交罰金。”“如果不交罰金,會怎么樣?”那么,現在就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罰金刑。
罰金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即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刑法總則只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并未對罰金刑作出具體的闡述,罰金刑也只是散見于刑法分則的具體罪名條文中。根據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來看,罰金刑主要是適用于經濟類型的犯罪,如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當然,刑法分則的其他章節的具體罪名也有適用罰金刑的規定,如第二章危害公眾安全罪中的危險駕駛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罰金的適用方式有:一是選處罰金;二是單處罰金;三是并處罰金;四是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并不是說,一個罪名當中,如果有選處罰金,就不會有并處罰金,或者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以侵占罪為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占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看出,這個條文即選處罰金,也有并處罰金的適用,只是在量刑檔次上的不同,情節較輕的,可能只適用罰金刑,情節嚴重的,在判處有期徒刑時,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處罰金必須是附加于主刑適用的;單處罰金一般對犯罪的單位適用。但具有規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罰金數額的確定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刑法分則的各個條文并未具體規定罰金的數額。有的只規定了一定的比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處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有的規定了相應的倍數,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有的比例和倍數相結合,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有的規定了一定的數額范圍,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更多的是,只抽象地規定了并處罰金,即沒規定罰金的比例,也沒規定罰金的倍數,或者數額范圍,如二百零一條逃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于抽象的規定罰金,并未明確罰金數額標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
罰金的繳納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因此,被告人被判處罰金的,無論是執行刑罰前,還是刑罰執行完畢以后,都是要繳納罰金的,至于繳納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繳納,也可以是分期付款。當然,對于不繳納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其可執行的財產。
執行方式如下:
犯罪人或其家屬在判決指定期限內繳納的,為自動繳納,類似民事裁判文書的義務人在裁判文書指定期限內自動履行。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后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
法院判決時所處的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
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所判的罰金,應該在判決書所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如果期滿后仍不繳納的,會由法院強制繳納。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在各個法院都有一個叫做,執行局的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強制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