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和民訴回避的區別圖表_刑訴與民訴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主要是回避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對象除了審判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外,還包括偵查和起訴階段的偵查人員、公訴人、記錄人和翻譯員等。另外,可以申請回避的時間也不同。民訴中只有審判過程中才能申請回避,而刑訴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能提起。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訴訟目的、主體、原則、證據制度、程序均有不同。具體如下:
1、訴訟主體:刑事訴訟法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訴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2、訴訟原則: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于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的原則。
3、證據制度: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熱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4、訴訟目的: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5、訴訟程序復雜程度不同。
擴展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民事訴訟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刑事訴訟法
刑訴中回避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民訴中回避人員: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 行政訴訟中回避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回避。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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