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工傷退休后有什么樣的賠償標準_工傷9級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特邀律師
根據巜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發生八級傷殘,可一次性領取夲人受傷煎10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錢應在勞動能力鑒定后即可領取而不是退休后。
這個問題嗎,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吧,安你的傷情,輕重肯定有一定的補償,享細情況嗎,我也不太了解,你看看大家的說法吧,謝謝。,,,
工傷九級傷殘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作出的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有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的權利。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等。九級工傷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九級工傷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2019年九級工傷賠償項目: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3、輔助器具費4、停工留薪期間工資5、停工留薪期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從上文內容可以得出,2018年9級工傷賠償標準是一次性補助九級傷殘職工9個月的本人工資。
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其余人員,沒有補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2700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計算:2700X7=18900元
4、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山東省的標準分別為4個月和8個月的青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0年青島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380元(2011年的就快要公布了)
計算:2380X(4+8)=28560元
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4項相加。
依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謝邀簡答:這個問題在前幾次相關的提問中,己經回答過了,如果網友們還沒有看到,我和大家再重新學習、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規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傷愈后要做傷殘級別鑒定(1一l0)
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
十個級別的傷殘補助金是這樣劃分的:
一、一級為本人24個月的工資;
二級為本人22個月的工資;
三級為本人20個月的工資;
四級為本人18個月的工資;
每少一個級別減少兩個月的工資。這其中還享受三個等級的護理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50%;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40%;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0%;
二、被評定為1一4級的傷殘人員,單位不準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要退出工作崗位,每月亨受不少于當地最低工資75%的工傷補助金。
是特殊工種的,男的年齡到達55歲,女的45歲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停發所有的補助金,每月享受社保部門發放的養老金。
三、被評定為5一l0級的,員工如果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負責安排工作。不愿意的,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每干滿一年(12個月)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的,按照雙方年限、權、責、利約定,終止勞動合同就完了。
四、傷殘人員退休后,可以到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殘疾證,享受殘疾人應該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九級工傷退休時沒有賠償,但舊傷復發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九級工傷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考慮到身體傷殘對再就業的影響和可能離開統籌地區舊傷復發的治療,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但退休職工既不存在離開統籌地區舊傷復發不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問題,也不存在再就業問題,按各地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退休勞動合同終止的,均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但可以繼續享受舊傷復發工傷醫療待遇。
如果已經進行工傷認定的,并且進行傷殘鑒定的。工傷十級可享受以下待遇:
1.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合同期滿或者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我們代理過同類型的返聘員工發生工傷,四處奔走也沒有被認定工傷。找到我們律師結合他的情況,熟悉運用相關法律最終幫當事人索要到滿意工傷賠償待遇。 需要說明的一個情況是,很多退休人員,退休后被返聘工作,沒有簽訂相應的勞務協議勞動者的權益就很難保障。而且返聘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也很難進行工傷認定,拿不到相應的賠償。遇到這種情況自己沒有頭緒,不知道怎么解決,而錯失最佳的維權事件,建議大家還是找相關人士了解清楚更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