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的選舉有_我國的選舉機構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選舉代表五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秘密投票原則、選舉的保障原則。
參考:
1、按照憲法第34條和選舉法第3條的規定,任何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為理由限制公民參加選舉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我國選舉法第4條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3、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可見,我國縣級以下的基層人大采取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代表,而縣級以上的人大則采取間接選舉的方式,二者并用。
4、我國選舉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5、選舉法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我國選舉法第52條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各省市自治區的名額由國家人大確定,各市縣名額由省人大確定,選舉辦法是由各市縣所有選民選出當地的人大代表,上報省里統一上報國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正確選舉順序如下:
1、公布選舉規則和辦法;
2、公布候選人名單;
3、候選人演講;
4、投票;
5、公布投票結果;
6、宣誓就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時,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的組織機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