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立法_農民工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我們是農民工,也希望對包工頭墊付工資,但是有些農民工干的活質量沒有保證,我想壓一個月工資,應該可以吧?或者每個月拿工資的百分之幾?三個月后,每個月付清工資。對老板來說,每個月付清工資,除了資金問題,還有現在的人員流動特別方便,就怕員工干一半跳槽,老板沒辦法交工了,技術好點的工資加一點點就有可能跳槽,跳槽的人員不光把公司的技術,公司的商業機密帶走了,還會把公司搞倒閉,有時候會集體離職,對小型企業發展十分不利,國家制定任何法規,都要結合實際,兩方面都要考慮,現在個體包工頭小公司都是很艱難的度日,搞不好是傾家蕩產呀!誰還敢去創業?我建議除了留下保證金,還要結合法律規定,在合同規定時間或一年時間不可以跳槽,如若跳槽,必須對公司損失承擔責任。
普通社會用工適合不適合"保障農民工支付條列"?不論普通農民工,還是合同工,只要是戶口居住地是農村,都算是農民工。是農民工都有亨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權益。所以,普通社會上用工都適合"保障農民工支付條例"的政策,保障自已的權益不受侵害的。
對于每個公民外出務工討薪難的問題,在中國是個普通現象,需要力度,根治。個人認為,建筑公司,國有企業,私人企業,土地實用者等,都要履行國家勞動法條例,監管部門抽查登記備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到指定期限發放到位,如拖欠,拒付,脫逃,可以強制采取措施,查封公司,法人賬戶,房產及固定資產,拉入黑名單,限制出入自由,罰款金額有原金額的10倍罰款,地方政府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不為民著想的要員,就地免職,問題嚴重,可以歸入刑法,監管勞動部門不作為,不督辦,沒力度,直接可以入刑法,因為他們代表的是法律和公正化身,不做任何解釋。討薪如果要走法律程序,那就是權大于法。對亂用權利,沒資金,亂立項,為了成績貼金的領導,直接免職,一查到底,他們的立場才是導致根本的發生因素,同為中國人,都是有家的人,為何要逼付出的人走極端?寬容,理解,才能讓民心所向,國家安定繁榮。
保留證據:證明你是本公司員工,之前工資條之類,或者勞動合同,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即可!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找我,舉手之勞!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可以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里面的規定予以確立,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相對農民工的欠薪問題有很多法律法規,沒人執行有鬼用。
我們要明確,坐牢是觸犯刑法處罰,屬于犯罪行為的處罰手段,犯罪和違法是兩回事,犯罪是刑事處罰,訴訟人是檢察院,屬于公訴范圍。一般違法的訴訟人是自然人,這種拖欠工資的勞務糾紛是民事處罰,歸民法典范圍。如果沒有詐騙行為,僅僅是因為經濟困難,拖欠農民工工資,這種民事糾紛都是以先調解為主,調解不成可以訴訟,屬于民事的債務糾紛,因此不會坐牢。但是有證據證明是隱匿財產,不愿意償還,這個時候法院才會采取強制或者短期拘留的極端措施,但是也不會坐牢的。
《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采購交易作出了多項法律規定,包括付款期限、支付形式、逾期支付責任與利息、保證金收取與結算等。相關內容規定直擊中小型建筑企業痛點,充分考慮到了其在獲取交易機會、資金周轉、風險抵御等方面的弱勢地位,為其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的公平市場交易建立明確的法律依據。
1
不得施工墊資。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
付款期限。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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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形式。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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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擔保。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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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一經發布即在行業內引發廣泛關注與熱議。一方面,《條例》將釋放大量中小型建筑企業市場活力、促進復工復產、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因此獲得了大量的行業支持;另一方面,在建設單位強勢市場地位的環境背景下,《條例》中的各項內容規定能否得到具體實施執行,也有從業人員表示擔憂。
2020年5月1日,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正式施行,其亮點之一即在于特別規定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相較之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在這方面顯然是較為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推動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工程擔保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結合近年來國內工程擔保市場的全新發展形式,尤其是工程保證保險的快速市場發展、電子保單服務平臺的創新實踐應用以及保險業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的各項作用日益顯著,工程保證保險或將成為推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落實執行,保證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
1、保障款項發放,控制支付風險
工程保證保險以投保人的合同履約行為為保險標的,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將由保險人代為履行義務或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投保工程保證保險后,一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款項支付義務,保險公司將代替其向建筑施工企業履行相關款項的支付義務。
在這種風險轉移機制下,工程保證保險能夠有效保證建筑施工企業相關款項的準時發放。同時在完成支付義務后,保險公司運用追償權向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進行追償,避免了建筑施工企業因弱勢市場地位,難以有效維權的問題出現。
此外,從《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內容來看,其落實執行將不可避免的面臨許多阻力,如一些從業人員提出“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給你,你敢要嗎?”深刻折射出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嚴峻生存環境。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中小型建筑企業很難依據《條例》規定進行主動維權,更多的還是需要相關部門的監管執行。
工程保證保險,一方面能夠通過對“投保人”的保前風險審核、保后風險追蹤(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實現對保險標的(款項支付)的全流程、動態風險管理;另一方面還能夠通過搭建線上化、數字化的監管平臺,為政府監管提供有效的數據檢索追蹤、信用風險識別與預警等技術支持,促進提高建筑市場政府監管,進而保證《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實施執行。
2、快速市場發展態勢,提高建筑施工企業款項支付保障能力
工程保證保險能夠成為保證中小型建筑企業款項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原因還在于其較快的市場發展。在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工程保證保險獲得了較快的市場應用與推廣,產品功能服務也隨之得到進一步優化完善,因而能夠更加有效的為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款項支付保障,促進提高建筑市場政府監管。
快速市場發展
2014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率先在建設工程領域引入工程保證保險機制,為國內工程擔保制度的進一步優化完善創造全新發展契機,也正式拉開了我國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的序幕。此后,“工程保證保險”開始頻繁的出現在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的政策試點文件中,并逐步進入國家政策視野。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明確支持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后,工程保證保險被提高至國家政策頂層設計高度。
2020年以來,國家也相繼出臺、施行多份重要文件,為工程保證保險的應用推廣建立政策依據,進一步推動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
1
2020年1月1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起施行,文件提出: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2
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施行,文件強調: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3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明確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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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目前,在政策層面,國家不斷出臺多份重要文件支持發展工程保證保險、發揮保險業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項重要作用;在實踐應用層面,隨著各地政府相繼加入政策試點行列,工程保證保險在國內的試點范圍不斷擴大。如上文所述,在不斷擴大的實踐應用中,工程保證保險將進一步優化其各項保險功能服務,在保障建筑施工企業款項支付與促進建筑市場政府監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的市場交易建立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施執行方面缺乏相應的保障工具。工程保證保險一方面能夠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有效的款項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能夠促進建筑市場政府監管,有利于《條例》的具體落實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