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公寓產權到期_公寓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特邀律師
公寓樓產權有40年、50年和70年之分。70年產權的公寓樓到期后可自動續期,40年和50年產權的公寓樓到期后需業主申請續期,申請通過后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居住
公寓產權到期后將會有兩種結果,一是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二是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三倍。
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
公寓分為普通公寓、商業公寓、酒店式公寓,符合以上《物權法》規定。其中商業公寓和酒店式公寓屬于商住兩用房,用地性質為商業用地。普通公寓和住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用地性質都是住宅,都是70年產權,水電收費標準都一樣。不同點在于公寓一般都是精裝修交房標準,配套設施比較完善,售價一般較高。
親,你對40年的產權的概念理解有誤哦。
40年產權這個說法,嚴格來說是錯誤的,應該說是國有土地的40年使用權。
我國采用的是土地公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土地公有就是土地國有,所以,住宅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按照《物權法》規定,對我們的住宅,歸個人所有的只是土地上構筑物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公寓房產,地面上的房子是業主的,對房子占用的土地,業主只有40年使用權。
那么,如果40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怎么辦呢?
大家也不用擔心這個問題了。《物權法》已經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業主的合法財產是受保護的。目前我國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拆不賣,到任何時候都是業主的,只不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一下土地使用權即可。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準準于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公寓的產權是永久的
不管是40年產權還是70年產權,年限是指房屋建造的這片土地的使用權限。我國土地資源屬于國家,開發商只是暫時租借土地修改房屋,戶主作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只要房子還在,對房屋的使用權就一直在,沒有40年或70年的限制。
公寓雖然土地性質與普通住房不一樣,但在房屋產權上是一樣的,一般來說4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有兩種可能性:一是自動續簽土地,《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二是繳納象征性費用續租土地。
住房改革是從1988年開始正式實施的,所以房產第一批70年產權到期距今大約還有30-40年的時間。
而到期后房地產行業又是什么樣?說實話,70年的房子,誰還敢住在里面,尤其是八十年代時候的標準比較寬松,可能用不上70年就自然倒塌了,當然如果有人買到了“樓堅強”挺到了70年,那么可以通過繳納相應的土地出納金來續期。當然了這個對房地產市場的大方向是不會有什么影響的。但我們可以就目前房地產市場的動向預測一下未來房地產的發展。過去十年的時間房地產市場可謂是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國家的調控最近幾年才逐漸穩定下來。“棚改”逐步退場,“舊改”擺上桌面。地價越來越高、房價越來高,而拆遷不僅耗時耗力,也不符合城市綠色發展趨勢,更重要的是,拆不起,拆遷難度太大。所以未來在對待老小區住房問題上,將以修繕為主,拆遷為輔。
中國城市化進程,就是一個人口由農村向縣城、縣城向二線城市,二線向一線城市流動的過程。而一線城市總是有限的,老房子不拆遷,新房子越蓋越多,越蓋越遠,城市環數也越來越多,最后會像美國加拿大一樣出現衛星城市,新城在郊區,所以不敢說一線城市的房價會一直漲下去,但起碼在未來的十年二十年內都是看漲的。當然不會像過去那種大幅度的漲,會順應市場平穩的漲,相信通過調控,我們國家房地產市場會平穩健康的發展下去。
希望可以幫到你。
謝邀;首先你指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所有,到期了繳交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即可,但不可超過三十年。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40年產權公寓在到期以后只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續租了。
我國現行的土地政策為土地國有制,個人房屋土地屬于土地出讓性質,也就是通過繳納出讓金獲得入地相應的使用年限。
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制度是永久性的,只要房屋沒有完全損毀那就是屬于產權所有人的。
一般商業性質的公寓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40年使用期滿后可以申請續租,像公寓可以全體業主聯合申請,繳費即可續租。同時續租的土地出讓金要低于當時的土地價格。按照溫州二十年產權的房屋到期續租的情況,差不多是以三分之一的價格續租的。
因為房屋時建設在土地之上的,如果土地不續租那么土地就會被收回,這樣連同土地上的房子也一并被收回。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土地到期后有規劃用途那么就無法續租,會按照相應規定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