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_中外合資企業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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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第四條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 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 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合營企業職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營各方的協議、合同規定。
有效。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臺胞在大陸投資企業法為特別法。
而公司法為一般法。
在二者對比的時候,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A 按股份比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七條,具體規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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