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財產在法律上生效嗎_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效力嗎?
特邀律師
您好,作為一個律師,我想告訴您的是,離婚協議是雙方就離婚涉及到的有關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只有一紙離婚協議,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攜帶雙方都簽字的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只有辦理了離婚登記,這時離婚協議才有了法律效力,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都按離婚協議辦理。若一方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訴諸法律。所以說只有一紙離婚協議而未辦理離婚登記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離婚協議經公證以后是否有效呢?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但其并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如上一段所述,離婚協議必須由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為了保險起見,可以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但實話實說,意義真的不大。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以及現有財產狀況。
3、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重新分割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我國在婚姻的制度上采取的是,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方針。只要是男女自愿結成夫妻,牽手婚姻,就可以進入婚姻的殿堂,成為合法的夫妻。雙方的利益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
在如今的現實社會中,往往就有一些年輕的男女,他們總是把自我放在第一位,從來不會換位思考,為對方著想。一句話不和,對待婚姻視如兒戲,就任性,就作,想進就進,想出就出,才會造成離婚率居高不下,真是時代悲哀呀!
就如樓主所提,離婚協議分割財產是否有效的這個問題,無論你們是走法律渠道依法解除婚姻的,還是協議離婚的,只要雙方認可,自愿劃分財產分割,在法律上就能得到認可,就是受法律保護的。
協議離婚本身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在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里,自愿訂立的分割財產協議,只要雙方都是具備完全獨立行為的責任人,一旦簽字認可,離婚既成了事實,這一紙離婚協議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再后悔也不可逆轉了。
總之,就算在協議內容里,一方不愿意要共同財產,而且還想把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贈送給對方,只要敢簽字,就是合法的。毋庸置疑,這一份離婚財產的分割協議,就成了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文件,一槌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