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類型_交通事故現場分類?
特邀律師
1、原始現場
是指現場的、傷亡人員、牲畜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體沒有受到破壞或變動,仍保持事故發生過程的原有狀況。
2、變動現場
是指事故發生后,由于種種原因改變了現場原有狀況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這里所說的種種原因通常有以下幾點:
(1)、變動了現場上的車輛和有關物體的位置;
(2)、保護不善,現場上的痕跡被過往車輛、輾踏、扶摸而失去原貌;
(3)、自然因素的影響,例如:刮風、下雨、下雪等影響,造成現場或物體上遺留下來的痕跡部分或全部消失;
(4)、肇事車輛,有的是特種車,如: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因任務需要駛離了現場;
(5)、由于道路臨時有特殊通行的需要不宜保留現場;
(6)、肇事車輛由于聲響、顛簸不知發生了事故而駛離了現場;
(7)、肇事人員企圖逃避責任或嫁禍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變現場上的車輛、物體、痕跡的原始狀況,即偽造了現場。
1、搶救: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2、報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疏散: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4、有條件的情況下,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04號令)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 《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一定財產損失,當事人能自行移動車輛且對事實無爭議的,應當即行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有條件的,撤離現場前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 事故車輛撤離現場后,當事人不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自行處理賠償事宜。當事人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應當向保險公司電話報案,報案后共同到快處快賠中心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報警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交通警察處理;有條件的,撤離現場前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
(一)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首先要看事故的大小,有沒有人員傷亡情況定。輕微的車損,并且當事方對事故責任無異,拍下現場圖,確??吹絻绍嚺鲎颤c的損失,正前方,事故地點處于道路的什么位置。然后盡快把車移到安全地方,確保道路暢通,然后可以打110或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
如果事故較大財產和人員傷亡,第一時間,打110,報告事故情況。保護現場,積極救助傷者。也應盡快打投保保險公司報告事故。
一是明確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制度,要求支隊至少每季度、大隊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防護實戰訓練,同時明確各級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防護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處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對落實安全防護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安全防護設置記錄制度,要求交警輔警應當加強團隊協作和分工配合,使用執法(執勤)記錄儀對安全防護裝備佩(攜)帶、使用和現場安全防護設置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是明確警車裝備攜帶及停放要求,《規定》區分警用巡邏車、交通事故勘查車、交通巡邏執法摩托車類型,分別細化攜帶裝備種類,并明確交通事故勘查車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
四是明確設點執勤和事故處理現場分級防護,《規定》根據道路類型、通行條件、潛在風險和事故類型等內容,將執勤執法現場和交通事故處理現場防護分別劃分為五個等級,細化不同等級下預警區和警戒區設置要求,并區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場景適用相應等級防護。
五是明確執勤執法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總隊應當制定涉警傷亡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細則,明確交警輔警執勤執法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報告上級交管部門。其中,交警輔警重傷或者死亡的,總隊還應當會同警務督察部門組織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