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交易原則的概念_財務交易原則的含義?
特邀律師
鼓勵交易的原則。合同法確認此原則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消除長期以來計劃經濟的影響,避免過多的行政干預。它的基本涵義是:只要是當事人在真實意思一致基礎上產生的交易,不違背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無效,而給予當事人予以調整、補正的機會,從而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勵的交易,必須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關于無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釋、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體現了這一原則精神。
為你自己和員工制定出切合實際的目標這些目標既具有挑戰性,又可以通過努力而能實現的,每個人的能力和性格都是不同的,再加上每個公司的崗位都有其不同的意義,所以匹配度就顯的格外的重要,在招聘人員的時候,一定要先把每個崗位都做好分析,一些要求和作用,這樣才能對號入座。2:賞罰分明公平性不僅僅是表現在公司與公司之間,也發生在企業內部,往往企業內部的公平性最能影響到員工的心情,員工對于工作做出多少貢獻,也不是一兩個方面可以決定的,是通過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其中一個要遵守的原則就是:員工的收入必須根據他的工作表現確定,賞罰分明不但可以讓員工知道哪些行為該發揚哪些行為該避免,還能激勵員工重復和加強那些有利于公司發展的行為。3:改善工作環境一個公司的氛圍,一個環境,決定著員工工作的心情和環境,誰都不愿意在一個感覺到壓抑、透不過氣來的辦公室辦公,當你想像一下,你就的旁邊就像是桃花源一樣,有很多空氣清新的植物,空間感覺很溫馨,這樣工作起來一定是很愉悅的,所以根據心理需要設計工作環境,可以創造愉悅、輕松、積極、活力的工作氛圍。在員工激勵的過程中,其需要遵循的員工還有很多,比如: 思想開放,要愿意聽取新意見,即使那些與你想法大相徑廳的看法;不要怕放權,要充分放手讓員工在工作中大膽地干;鼓勵與幫助你的員工制定好自己的目標,保證讓你的員工知道,如何工作才能實現其個人目標等等,但是無論是什么原則,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以人為本,都站在員工的角度思考問題,你的想法就會不一樣。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強制締約是合同法()的原則的體現。
A.自由原則B.正義原則C.鼓勵交易原則D.情勢變更原則
正確答案:B
強制締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強制締約規則體現了正義原則,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或修正。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報酬權衡
原則 投資人必須對報酬和風險作出權衡,為追求較高報酬而承擔較大風險,或者為減少風險而接受較低的報酬 注意本原則與自利行為原則的差異 投資分散化
原則 不要把全部財富都投資于一個項目,而要分散投資 應用:(1)證券投資
(2)公司的各項決策 資本市場有效
原則 在資本市場上頻繁交易的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反映了所有可獲得的信息,而且面對新信息完全能迅速地作出調整 (1)重視市場對企業的估價;
(2)如果市場是有效的,購買或出售金融工具的交易的凈現值為零 貨幣時間價值
原則 在進行財務計量時要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 應用:(1)現值概念
(2)早收晚付
鼓勵交易原則,即在不損害公眾利益和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賦予當事人快速處理交易的可能,以及維護既有交易的穩定、延續,促進交易成功,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必須擴大對商業交易的保護范圍,鼓勵交易原則于有利于保護交易雙方利益,促進市場交易和社會資產的積累。 鼓勵交易原則于1999年我國第一部《合同法》的立法過程中被一些法學專家提起,認為鼓勵交易應該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雖然該原則沒有寫入 《合同法》,但我們不難發現鼓勵交易原則體現在現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諸多條款規定中,與該原則促進貿易和實現貿易安全的目的相呼應,并且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放寬了對合同成立的限制,允許雙方以多種形式訂立合同而不僅限于書面。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允許合同內容的欠缺,法院在裁判過程中,可以在有關當事人名 稱、主體和數量確定的情況下,依法填補合同的內容。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合同一方主體行使撤銷權進行了時效上的限制,避免已經發生一定時間的交易被破壞,損失社會資源。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參考文獻:陸思璇.試論“鼓勵交易”——民法總則合同編基本原則再思考[J].紅河學院學報,2018,16(05):105-108.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序良俗原則和合同原則)
平等原則: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決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則是平等原則。
含義:(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自愿原則是指:自愿原則又稱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民事活動,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包含了等價有償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對價。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保護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爭議原則 鼓勵交易原則為合同法的原則
我國《合同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
一、從嚴認定合同無效。過去的合同立法對無效合同的認定過于寬泛,導致過多的合同被宣告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了一項交易,即使當事人希望繼續有效也不可能,這樣,將會帶來不必要的返還費用,造成財產損失和浪費。過多的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在經濟上是低效率的。
二、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僅提出變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銷合同,則法院不能撤銷合同,這就可以盡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的條款而不是撤銷合同,從而有利于鼓勵交易,并減少因撤銷合同,返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和浪費。對于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并不認為其是當然無效的合同,而允許受害人提出撤銷的要求,即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從而鼓勵交易。
三、合同法第一次規定了合同訂立制度,并在該制度中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精神。傳統的大陸法理論認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約條件的答復都會導致拒絕要約的后果。但是,隨著交易的發展,要求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卻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
四、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規定上,實際上采取了將形式要件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準,而不是作為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來對待的觀點。如果嚴格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將會使許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規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或需經過登記、審批的合同外,合同可采取口頭形式,從而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精神。
五、合同法嚴格限制違約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方違約時,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行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條件,然而,并不意味著一旦違約就必然導致合同解除,解除的實質就是消滅一項交易,而在有些情況下,如果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后愿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且對非違約方并無不利,則一旦違約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不能體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所以,對違約發生后的解除權,就應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一方根本違約時才能宣告解除合同。限制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有利于鼓勵交易,并避免因違約解除合同而發生財產損失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