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維護交易安全原則_維護交易安全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性原則。 國際性原則是指:國際商法 必須體現全球一體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圍內進 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商事準則統一化。國際 性原則確立的主要依據是國際商法的國際性特 征。國際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為商事活動的 位置具有無限制性。
而國際性原則的確立就是 為了保證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達到最大程度的 優化組合配置,使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時,國際化原則有利于國際商事準則的統 一化,有利于國際商事的健康繁榮發展。雖然當 前國際化趨勢不可抵擋,但是主權國家依然存 在。
國家利益的不同,對于國際商法而言,國家 利益的差異性導致國際商法只能是達到最低共 識的底線。當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 國家依然存在。共識之外的商事活動則需要各 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應商法。國際 性原則要求各國家制定商法,都需參考和吸收 國際商法的各種條例,對于本國締結以及從事 的國際商事,除特別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必須遵 守以實現本國商法與國際商法的對接為標準。
因此,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形勢下,國際性、全 球性的趨勢已經成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則。平等互利是國與國之間進 行交往和溝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對于國際商 事交易和商事組織之間的交流來說也同樣是適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交 易行為都必須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否則 任何交易過程都將會被扭曲直至交易終止。
因 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原則是基本的前 提條件之一。具體到國際商法而言,從根本來講 它是為國際商事行為服務的,因此其基本原則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為為基礎。所謂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國際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權利,并承擔相似的責任和義務。
沒有主體 大小、強弱、高低貴賤等分別。同時,各商事主體 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交易行為實現交易雙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見,平等互利原則理應是國際 商法的基本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國際商事行為的參與 方主要是企業組織,作為個體,其微觀屬性受到 國際商法的約束。
但是任何個體都離不開一定 的國家或地區界限,也就是說,微觀主體的行為 也必然會代表和體現一國或一地區的權益與形 象。因此,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正是對這一問題的 體現與反映。從根本上來說,國家經濟主權是國 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際商事行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問題。
四、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指:國際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行為時,必 須采取誠實守信的、不欺詐和不濫用權利的行 為。誠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疇的行為和觀念,但是 在國際商法中則作為一種原則而被各國普遍采 用和遵守。誠信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成為 現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
它是所有商事主 體在從事商事活動時都應該遵守的重要準則, 適用范圍十分廣泛。而對于協調國際商事關系 的國際商法來說,誠信原則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則之一。 五、安全與發展原則。由于各國商法的不同, 國際商事的安全性必須提到原則的高度上來。
從政治層面上講,安全原則符合防衛心理,以面 對因絕對服從國家主權而造成的商業癱瘓現象。從商業層面上來講,安全原則是企業維持的 原則;而從實踐層面上看,安全原則是保證交易 實現的安全性準則。國際商法,從目的上講,一 方面是為了保證安全,一方面則是為了促進發 展。
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是隨著國際商事的發 展而不斷發展的。發展原則包括自由原則和便 利原則。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世界經濟才能更加 繁榮和活躍。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以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在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一,屬于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體現公法原則。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并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于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運行中關于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于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1)商事主體嚴格法定原則;(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3)保障交易迅捷原則;(4)保障交易確定性原則;(5)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現強行主義,公示原則,外觀法則,嚴格責任,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保障交易安全是與交易風險相對立的。還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風險。主要表現為1、強行主義:現代商法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況下設置了一些要式主義或干預主義的強行規定。2、公示原則:在涉及公眾或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實行公示原則,要求將有關事實公諸于世。主要方式是登記和公告。3、外觀法則:對于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各國商法大都采用客觀主義的認定方法,即有關行為的內容及含義的解釋,以表示行為的客觀表象為準,即使這種解釋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嚴格責任: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責任嚴格化的措施,來加強對交易行為的風險約束。嚴格責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為人將損失風險轉嫁給他人。5、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在商事交易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權利瑕疵時,如果相對人為善意買受人,則法律保護相對人的合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