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可以代替加班費嗎_公司計件制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特邀律師
計件工資制,也是應該支付加班費的。
例如工作日單價1元,工作日加班時應該按1.5元計算,雙休日加班應該按2倍計算單價。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收集加班的證據,然后申請勞動仲裁。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計件工資制目的是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員工勞有所得,并最大限度的完成產量。這種方式的缺點是質量得不到保證,員工缺乏團隊意識。那么在支付了計件工資之后是否還需要支付加班費呢?下面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即使實行計件工資制,仍需要支付加班費
現在很多公司采用計件工資的形式,但是以此為理由不給員工支付加班費,這個其實是不合法的,計件工資和加班費是兩個概念,員工只要超過了規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完成了定額的工作量,再進行額外的工作公司就應該支付加班費了,這兩者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關系。
二、計件工資制度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一種是完成定額產量,超過定額產量以外的時間計算加班費,就是說每天給每個員工規定一個任務量,員工完成超過任務量之后不管有沒有超過8小時都應當開始計算加班費。定額產量的標準應當是70%的員工能夠完成。
另一種方式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結算加班費,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8小時之外的按照1.5 倍結算加班費,雙休日按照2倍,法定節假日按照3倍。綜合工時制超出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按照1.5倍進行結算,不定時工時制原則上是不結算加班費的,但是生產一般很少采用這種工時制度。
總之,大家早記住,計件工資也是需要結算加班費的!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計件工資員工的加班費怎么算?
第一,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了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于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系,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
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你這種送貨員的情況,如果企業按計件工資來算話,你每送一件貨物得有一個單價吧,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加班期間送的貨物數量,按200%或300%計算。比如你年三十加班,法定節日,三倍工資,你平時送一件貨20塊,今天送一件60塊。公司在計算工資時用計時工資的方法來替代計件工資是不合理的。你想討回應得的報酬,可以向公司提出協商,不行進行勞動仲裁,最后走法律程序。最后兩種做法很可能失去工作,權衡利弊,三思而后行。
1、根據《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2、如果勞動定額根本不合理,難以完成,不給加班費不合理,可要求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