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什么時候不要交_土地使用稅一年交一次嗎?
特邀律師
第四季度的是第二年1月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據此,貴公司新征用的土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的2010年12月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2010年12月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對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對納稅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作逾期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即11月1日以后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1、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稅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稅土地,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