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資的規定_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新 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說明: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現在注冊公司是“認繳制”,而且不需要驗資,對注冊資本填多少也沒有限制,所以可以注冊1元公司,也可以填的很大。但這兩者都不好。
注冊資本填的太低,可能沒人跟你合作,銀行也嫌棄,注冊資本填太高,也很麻煩。
因為認繳不是“不繳”的意思,在創立公司的時候,需要約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要寫明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金,以及資金到位的時間。
所以,新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雖然不用馬上到位,但每年年報的時候,都需要對此項進行填報。
如果是在章程約定的出資限期之內,且出資還未到位的,實繳時間就不用填。
如果已經到了“公司章程”約定的實際出資時間,而股東資金還未到位,建議修改公司章程,調整出資時間(或減資),但是修改過后的章程要到登記機關備案,備案后在系統中公示。(減資需要登報公告45日,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發起人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都要在年報的時候填報并且公示。
其中,認繳時間是“公司章程”里規定的出資到位的時間。
實繳時間是指在股東最后一次出資到位的時間,以銀行進賬單時間為準。(股東有可能分幾次認繳出資,只有最后一次繳完就到位之時,才算“實繳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