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不是股東有什么危害_董事長是否可以不是股東?
特邀律師
謝謝公司法專業律師王昌來的邀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并不一定必須由股東擔任,但實務當中往往董事長都是由股東擔任,而且都是大股東把持。
首先關于董事長的選任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 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十)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以說明,公司董事長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而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成員的選舉和更換均由股東會通過表決即可,所以對于董事長是否必須為股東并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據此可見董事長并不一定必須為股東。
反向推導董事長并不一定必須為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中沒有說到如果不是公司股東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長。
結論,雖然公司法并不禁止非股東人員擔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長,但是實務當中往往董事席位均由大股東把持操控,因為董事席位乃股東之間必爭之地。
謝題主,一個經營良好的企業,它并不代表作企業負責人必須要‘寸步不離’的死守在企業!關鍵是企業的組織架構中各級領導的崗位職責是否明確!責、權、利是否對等!說白了,也就是該干什么。干不好會怎樣處理。企業是按照組織行為來操縱和運營的。并層層負責。只要能明確的做到這一點,主要負責人是可以‘抽身’忙其它事宜的。反之,如果應該明確的責任,己明確。相對的權力也跟進放到了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再去干預部門正常工作,將造成部門管理者極大的被動。食得其反!
首先董事長和股東在公司法的屬性上是有本質的區別
第一董事長的屬性是管理職能。
第二股東的屬性是公司的所有人是真正的公司控制人。
從公司法規定的董事長和股東的產生機制上來講。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仍然是由股東會推舉而產生的。委托董事長來管理公司設董事會的公司,可以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兩人。所以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董事長一般都是由股東來擔任超過51%股權的股東可以為董事長這個是順理成章的。
股東本質上是投資公司的投資人,擁有相對應的公司股權也是公司真正的控制。當然可以不擔任董事長。
公司法關于董事長的擔任條件和要求有明確的規定,一切以法律規定為準。
法人代表不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首先,在法律上并沒有法人代表這一概念,你所說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企業章程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關于公司的債務承擔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應該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很好理解,如果我們和某一公司簽了合同,這個公司后來違約,我們起訴的應該是這個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經解散或者注銷,那么公司尚未清償單位債務有誰來承擔呢?當然是有股東來承擔,因為股東是公司的開辦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為債務也應該有股東來承擔。一般情況下,股東應當按照持股比例來承擔責任,有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