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超出經營范圍怎樣處理_營業執照超出范圍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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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p>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2015)第六條
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準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擴展材料:
辦理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所需準備資料如下: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工商局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工商局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 全體股東簽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體股東簽名
5、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6、公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超范圍經營
第三十七條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進行處罰。
一般的處罰是罰款,處罰幅度一般1000塊以上,5000以下具體標準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所屬行業、超越經營范圍情節嚴重程度而定工商所有自由裁量處罰額度的的權力。具體處罰依據是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不能申請10倍賠償,
但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相應處罰如下: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工商部門相關規定: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工商機關核準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準。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個體戶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會按照無證經營來進行處理,可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要看你超范圍經營的是什么項目了,如果需要前置審批的話,如經營危險化學品藥品食品之類的,工商局會取締你的超范圍經營,并處以罰款,如果是一般的超范圍經營,正常是責令改正,就是把營業執照改一下,手續很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