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完對方告肇事逃逸成立嗎_肇事逃逸之后對方立案,私下和解可以消案么?
特邀律師


如果構成刑事犯罪,一般沒辦法銷案。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屬于行政處罰,不會因為銷案而取消處罰,不論民事部分如何賠償,依然會受到吊銷駕照,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
資料擴展: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看了一下你的問題,當然有可能是我理解錯誤。但我覺得你完全不用理會他,由他去告得了,他沒可能勝訴的。
首先你要搞清楚什么叫肇事逃逸。就是你發生事故之后不做任何處理而離開,但你現在已經把所有問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了,可以整個事故的處理方已經由你變成保險公司,而且當時你應該有事故認定書,就是保險公司出的,對方應該有這些簡單的書面認可以離開現場的。
而且你的保險專員已經和對方去到4S店進行維修報價,而且全程按4S報價理賠,本來應該沒有任何問題,這個你有電話記錄,完全證明了當時有保險公司在處理,而對方都不主動報警,表明已經認可了讓你的保險公司理賠。
但現在對方提出了過分的問題,說本來能修好的車門,他要換掉,已經超出了保險公司的理賠條款,換個角度吧,如果他是全責,你提出這樣的要求,他的保險公司一樣不會答應,現在的他只是用肇事逃逸嚇你罷了,你回他一句話,我已經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你要告的話就要雙方一起告,你根本不用害怕。
就算你去到交警那里,認定你是全責和現在有什么區別,現在并不是說你有沒責任的問題,是他要換更東西的問題。如果保險公司說,你只有5成責任,但對方不承認的話,那么事情就要交警重新認定。但你倒車出的事故,肯定你全責,保險公司并沒有說不理賠,只是他過分要求,要換不修。而且你恐嚇你,你就由他報警吧。
簡單一句就是,如果這樣的事情成立,下次可能就會有人提出所有事故都只換不修了。
你的情況確實算是交通肇事以后逃逸。
因為你和人家已經簽訂了和解書,且發生了效力。那你就是承認了你交通肇事的事實,也就是你確實也逃逸了。根據交通法規罰款大概是在200-2000,當然還是要扣分。也就是說,交警可以罰款扣分,只是幅度問題你應該跟他好好說一下啊,少罰點嘛。依我之見:‘’這種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并加重處罰應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須的,為什么說加重處罰追刑責是‘’必須的‘’?
一,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處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例所提行為人犯罪,雖有取得家屬諒解并積極賠償的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并無減輕或降格處理的‘’法定情節‘’,而這種惡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處罰法定情節‘’。因此,依法應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處‘’。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1,(條件)因民間糾紛,刑法四、五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性犯罪。2,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分別建議減輕或免除處罰。3,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主觀上講系‘’故意(間接故意)‘’,從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類罪‘’,從法定刑上看依法應判處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從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觀故意,還是法定刑的規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屬獲得了積極賠償并諒解請求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本案也不符合"當事人刑事和解‘’免除處罰或不追責的法律規定。
綜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觀惡性極深的故意性犯罪,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大,加重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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