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醉駕處罰最新標準_湖南省醉駕量刑標準?
特邀律師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不起訴的參考標準(試行)
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局、科、室):
為依法懲處危險駕駛(醉駕)犯罪(以下簡稱“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突出打擊重點,規范處理好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關于“醉駕”犯罪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辦理“醉駕”案件的實際情況,現就“醉駕”犯罪案件的不起訴工作突出如下標準指引供辦案中參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以下簡稱為“相對不起訴”)的,只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
二、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除應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駕駛車輛時間、駕駛車輛種類、行駛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等重要情節外,還應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經因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違法等情節。
四、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應嚴格遵循“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原則。嚴格遵守案件辦理程序規則。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從重情節的,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區、學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區域道路駕駛的;
(四)駕駛載人營運機動車以及B級以上駕照方能駕駛的機動車的;
(五)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有嚴重超員
“醉駕”屬于危險駕駛罪。所謂的“新刑法”也就是當下現行有效的《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新酒駕處罰標準是什么?酒駕的處罰流程是什么?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
酒駕的處罰流程是什么?
2020年最新酒駕處罰標準是什么?酒駕的處罰流程是什么?
1、抽血。等待驗血報告,大約四到五天時間。(根據當天酒醉狀態,在血液報告沒出來前,需找關系的抓緊時間)
2、通知拿驗血報告(交300元驗血費)。根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小于80/mg的為酒駕,處罰結果:掉扣駕證六個月,罰金2000元。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為醉駕,處罰結果:吊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
3、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候審(需交10000元保證金)。由派出所指定辦理gps手機號,并保持隨打隨接狀態。此程序快點一天辦完,慢點兩天,根據個人情況,每天月26號到所里報到,并手寫一份思想匯報。
4、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約要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5、檢察院下達起訴書。
6、等待法院開庭宣判,十天到半個月。
7、法院下達傳票,告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會調查,同時到司法局報到。
8、司法局授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視情況而定,快點兩天,慢就不好說了。
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這些調查定刑。約要三到四天。
10、法院下達判決書。
11、拿著判決書,找交警隊辦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候審,再憑保證金票據,到市局退還保證金。
12、服刑。整個事件帶服完刑。(輕判)用時5個半月。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