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保護_如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特邀律師
2013年修訂的于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商標法》第14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立法的目的是消除不正當競爭。馳名商標本質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針對這一問題,新版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根據當事人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
1、在相同或是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是復制或是翻譯他人未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能注冊并且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是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是復制或是翻譯他人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是不能注冊和使用的。
3、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注冊當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如果是惡意注冊的,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4、如果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來登記,可能會引起公眾誤解,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該企業的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公司名稱登記。
5、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違法商標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保護馳名商標,并且向案件發生地市以上工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要求禁止使用,當然當事人要提交商標馳名的證明材料。
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標注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