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了就是合法夫妻嗎_男女婚姻登記了沒辦酒席算夫妻嗎?
特邀律師
男女婚姻登記了就是合法的夫妻,是受法律保護的了!
酒席你辦或者不辦那都是沒有關系的,你想早辦或者晚辦酒席也都是可以的!
有的男女登記了沒辦酒席,也就是沒舉辦婚禮,可能兩個人已經生活了幾十年后,已經是兒孫滿堂的時候,忽然心血來潮,或者兒孫們想給這對老人補辦個婚禮,所以可能在50歲以后,也可能在60歲以后就給老兒補辦了婚禮的!
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不辦酒席的,也有旅行結婚的,這也都是可以的,就看你自己是如何選擇的了!
所以男女婚姻登記了就是合法的夫妻了,辦不辦酒席那都不是個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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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結婚證的同居,就不是合法夫妻
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這是成年男女應該具備的常識。
建國初期,1950年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由于歷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同居存在,不去婚姻登記,只是辦幾桌酒席,對眾人宣布結婚了,我國民政部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條例公布實行之日起,符合婚姻登記要件的事實婿姻,予以承認,要求補辦結婚證。
自1994年2月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雖然辦了酒席,生了孩子,只要未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的,不承認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如1994年2月或更早時間生的孩子,已25歲或更大年令,也不承認是婚生子女。
有結婚證的夫妻雙方,受婚姻法各項規定的法律保護。離婚依照婚姻法處理。保護合法的財產關系。
沒登記,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系,是不合法的夫妻關系。雖不象以前視為非法,但不提倡,不受婚姻法保護。"離婚"不受婚姻法處理,是解除同居關系。
首先申明,我非專業人士,但經常關注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正常情況下,你們二人既然已經登記,就屬合法夫妻,這與拿沒拿證沒多大關系,以登記為準;如果分手,在法律上就屬于離異,而離異是需要提供結婚證的。但你們這種實際情況,有二個問題可能不大好處理。一是婚姻法第8條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你們進行登記,但沒取得結婚證,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屬于不滿足發證條件,按道理應該等公正書到位后再進行登記發證的。因為發結婚證是滿足條件即時發放的,不存在辦證時限的問題,你們現在的這種情況,屬于提供的證件不全,不應該登記,也不算合法夫妻。二是事實網絡系統已確認你們是夫妻了,比如你們到任何地方查詢你們二人的結婚信息,應該已是“已婚”狀態,如果撤銷登記,可能還是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咨詢。
如果說雙方還沒有離婚,結婚證還在,確實在法律方面來說雙方還是夫妻。這話說的沒錯,不過法律同樣也規定,如果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分居超過兩年,并且一方已經起訴,那么一方不同意也是枉然,應該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對于離婚來說,存在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樣,而在當今來說,離婚率也是持續在漲,致使許多家庭破裂,而在這些離婚中,絕大多數離婚的因素都是一方出軌而造成婚姻走到了盡頭。
筆者一個朋友結婚后妻子出軌,但是當朋友提出離婚后妻子不同意離婚,一直找不到妻子來離婚,朋友起訴后法院傳喚可是依舊不見妻子來,等了兩年法院判決雙方才自動離婚。
而這種現象來說,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而在這種出軌婚姻中出現了更多的重婚現象,這已經違反了法律。對于造成重婚事實婚姻的,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夫妻之間已經沒有了感情,并且徹底破裂,但沒有取得離婚證,那還是夫妻,法律規定自然也不能再結婚,需要辦理離婚證。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領取了結婚證就代表是合法夫妻,受國家法律保護,和遷不遷戶口,辦不辦酒席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