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關系認定有效證據_勞動合同糾紛證據有哪些?
特邀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一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根據國務院第375號令《工傷保險條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一2006《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6年11月02日發布,2007年05月01日實施。本標準代替GB/T16180一1996巜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對GB/T16180一1996進行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巜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一一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于2014年09月0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一2014代替GB/T16180一2006,《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15年01月01日實施。即現行有效。
鑒定書/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性質是證據。有效?無效?效力高低?采信不采用,在辦案部門。
勞動關系問題。建議參閱勞動法,勞部發[1995]309號19950804,勞社部發[2005]12號20050525,國發[2006]5號20060327,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法律中有關勞動關系的法律規范。
工傷問題。參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0220 CH2鑒定程序 等。
監察。參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及地方性法規等。
仲裁。參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其明文規定。足以解決問君疑惑了!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還有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并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的勞動關系的。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或者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聽聽人事管理者怎么說!
這個需要看勞動合同糾紛 ,具體是哪些糾紛,勞動者或者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什么,證據是根據訴訟請求來決定的, 提供證據的目的就是為了使自己的主張除了有法律依據之外 ,還有證據的支持 ,所以每一個勞動糾紛的案件所需要提供的證據 也是不盡相同的,應當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