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股東借款_股東能向公司借款嗎?
特邀律師
如果企業借款給股東,企業是有稅收責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東提供借款,兩年后,該股東向公司歸還了借款,第三年,稅務機關對此行為予以稽查,認為H公司向股東借款的行為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決定。
該公司不服,于是H公司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定該筆借款期限超過了一個納稅年度,認定為H公司向其股東的分紅,應當按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維持了稅務機關的決定。該公司隨后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二審、再審后其請求都被駁回。最終,該公司只能服從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向稅務局補繳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股東向銀行的借款一般都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因此,為了避免稅收風險,公司應當在年末之前查看該科目借方余額,及時調整該科目的余額,否則可能面臨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正常借貸行為
企業向個人股東的正常借款業務,個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據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所以,企業收取的利息收入,要開增值稅發票,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并且要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如果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沒有收取利息,由于沒有收入,理論上不用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但是,稅務機關可能會對此情況重點稽查,以防企業利用該行為進行
關聯交易從而逃避稅款。
因此,企業在向股東借款時,要及時進行稅務風險自查,以防被稅務機關處罰。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東僅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法才對公司的資本增減、對外投資等作了若干限制。但從民法原理來看,公司法在本質上屬于私法范疇,私法主張意思自治,除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貸以外,公司可以自主決定將自己所有的資產出借給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2、與企業之間借貸不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是持肯定態度的,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為不違法,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的行為并未為我國現行法律所禁止。 二、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別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對股東借款(或員工借款)有規定的,要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比如需經財務人員辦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單、需董事會決議、需經總經理批準等等。通過正規的流程,可以有效預防被認定為抽逃資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則對于股東借款是否屬于關聯交易、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需要獨立董事做事前認定,并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具體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關于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經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進行了事前認可并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審議議案時關聯股東需回避表決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續,同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時披露借款事項,以避免相關法律風險。
3、對于一般有限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時,公司章程或制度如無特別規定,一般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但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并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對于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并非嚴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東同時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資格的,則根據《公司法》規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公司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這一點不可忽略。
1、法律依據是《合同法》,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下)。
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這個稅法怎么規定,個人理解為主要是借款利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事兒。個人從這個角度進行回答:
一、企業的注冊資本已經實繳完畢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向股東借款,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有以下規定:
1、如果企業是非金融類企業,企業向股東借款的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額度的2倍,超過2倍以上的借款利息不允許扣除。
比如企業注冊資本500萬,企業向股東借款1100萬。1000萬元的借款利息符合相關條件可以正常扣除,100萬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2、如果企業是金融類企業,則企業向股東借款的金額不能超過注冊額度的5倍,超過5倍以上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二、企業的注冊資本沒有實繳完畢
在這種情況下,未實繳部分的借款不能扣除。比如企業注冊資本500萬,沒實繳一分錢,企業借款600萬,則500萬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扣除,符合利息扣除條件的借款只有100萬。
上述一、二的規定,是不讓企業過分使用的利息的稅盾作用,因為利息的稅盾作用即利息能夠稅前扣除。如果允許企業過分使用稅盾,那么企業的股東可以任意降低注冊資本,提高公司負債;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三、上述的借款的利息扣除還要滿足一個條件
這個條件即借款利率的限制。企業借款的利率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全部扣除,如果不滿足則超過條件的不能扣除:
企業的借款利率不能超過市場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如果超過,超過的部分利率產生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比如,市場借款利率是10%,而企業向股東的借款利率為12%,則2%利率產生的利息不能扣除。
當然,企業向股東借款,除有相關的協議外,利息費用的產生還必須獲得相關的發票才能扣除,至于借款產生的增值稅、個稅(向自然人股東借款)等不再贅述。
以上,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