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出獄后不還錢怎么辦_詐騙罪出獄后還要還錢嗎?
特邀律師
原則上不需要再還債,這里的債說的是他因為詐騙而產生的債。
如:李四詐騙張三一百萬元,期間李四因詐騙罪被判處徒刑5年。
一、被判詐騙罪,詐騙的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9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8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只有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者財物被毀壞這兩種情況下才能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詐騙罪,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犯罪,所以應該適用刑訴解釋第139條的規定,即便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同時,詐騙罪在判決時,按照相關規定除了判處相關刑罰之外,人民法院會責令其退賠受害人的相關損失。同樣的,刑事判決書已經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了判決,你就算另外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但如果經過人民法院退賠或者追繳仍舊不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不是詐騙罪坐了牢,錢就不用還了?
不用還了,這種表述是不準確的。
1.退賠或追繳是基于刑事判決書作出的。這種判決書的執行不像我們民事判決書的執行,民事判決書對方拒不履行的,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刑事判決書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是根據最高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也就是說,刑事判決書生效以后,審判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立案部門審查執行立案,立案部門審查完結后,移送執行機構進行執行。這里的執行說的是退賠或追繳。涉及到公安在偵查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過程是比較復雜的。
2、執行局在執行退賠或追繳部分采取的手段基本和我們民事強制執行一致。重要的是,如果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仍舊會依法終結本次執行。假若,你再次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的執行的手段是一樣的,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仍舊會終本。而你還要掏出一筆訴訟費來,你說劃算不劃算?
該還還啊。不還錢我也去騙點兒,你也去騙點兒,完了坐牢抵罪。得了,出獄之后成了有錢人。
欠銀行的錢,已經判過刑,刑滿釋放后,雖然受了刑罰,還是抵不了不了欠款!還會繼續追究的!但是永遠改變不了欠款的事實,同時也對自己的征信和兒女的前途蒙上了永遠改不掉的陰影!所以盡量不要欠別人錢,欠錢不還代價是很多大的!
詐騙罪不還錢?
依我之見:構成詐騙罪不還錢(不愿退贓),依法必須從重處罰,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嚴重情節”的你就等著將牢底坐穿吧。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騙公私財物較大丶巨大丶數額特別巨大丶或有其他嚴重情帶的,構成詐騙罪,分別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單處或并罰金,或者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
二,不退還詐騙贓款?就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表現之一,比如詐騙孤寡老人丶因詐騙導致受死亡丶或“其他情節嚴重的”就屬于從重處罰的法定情節,大家可能還記得吧,天津一女大學新生被電信詐騙犯罪騙走9000元一案,該案雖然所騙金額只有數額較大的9000元,但是,該女生被騙后自殺就屬于“情節嚴重”之行為,后來法院判處該詐騙罪案的主犯無期徒刑。而本案例提問者述及構成詐騙“不退出臟款”的行為,從客觀上講犯罪嫌疑人有還款退贓能力,而主觀上故意不愿退贓,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深丶無悔罪表現,如果“數額特別巨大的拒不退贓的”,依法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有錢不還,依法依理還應裁定“限制減刑”。到那時,你就將牢底坐穿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從法律上講,詐騙罪是指“虛構事情,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而在現實生活中,受害者都是在自己的錢“要不回來了”才選擇報警的。而對于罪犯來說,都是“實在拿不出錢了”才走進監獄的。所以即使罪犯真的出來了,恐怕能“拿回錢”的希望也比較渺茫。因為在開庭前,法院都會做犯罪嫌疑人親屬的工作,告知“如果積極退還贓款,法院在量刑時能減輕對被告的刑事處罰”。一般來說,這是要回錢的最關鍵的時刻,如果這個時刻那個戴上手銬的人還不吐錢,恐怕今后真的沒有希望了。恕我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