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賬戶怎么可以解封_法院解封賬戶流程?
特邀律師
謝邀!房子被法院查封并不影響被查封人的暫時居住,房子被法院查封,解封的途徑有以下幾種情況或途徑:
(一)、房子因訴前保全而查封的情況:房子因對方厲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查封房子,此種情形,被保全的房子在訴訟終結前不能進行所有權變更,但不影響使用房子,當房子被法院查封后,被查封房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繳納合理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后,請求人民法院解封該被查封的房子;對方當事人在保全后30日內未依法起訴或被保全方厲害關系人提出出異議且被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解封被查封的房屋;當然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情況緊急的,也可依職權進行保全,查封房屋,被保全方也可提出異議,解封途徑同上。
(二)、房子因訴中被保全查封的情況: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提請人民法院保全或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保全查封房屋的,申請解封的途徑與(一)類似。
(三)、因執行保全而查封的房屋的解封途徑:執行保全顧名思議是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查封的房屋的一方既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義務,也不在有效期間提出執行異議時,人民法院拍賣查封的房屋;在執行期間房屋被查封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或質保金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協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解封房屋。
(四)、房屋沒有被保全,案件審理終結,敗訴方未按人民法院裁判書指定的法定期間履行義務的,經對方當事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可查封拒不履行義務一方的房屋,在執行裁定書到達被執行人起,執行程序終本前期間內書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期間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經人民法院自收到被執行人或厲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在15日內裁定駁回或裁定執行程序中止;執行程序中止后,對方當事就人民法院裁定的執行中止不服時,可另行提起訴訟或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不服的也可提起訴訟,如對該執行法院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還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照審批監督程序審結執行糾紛案,標的已經被執行,人民法院經審理確有錯誤的,裁定已取得財產或權益的一方返還。執行異議權出自知道或應該知道六十日內提出,不然,該權利自行滅失。
(五)、因仲裁終裁,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義務人房產,此時如果義務人對仲裁提出異議,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解封途徑同訴訟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房屋的查封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在訴訟終本前,該房屋不得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的一種保全或執行措施。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對方當事人同意是重點,人民法院解封只是一種法律程序而已。當然,人民法院認為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解封的房屋,該房屋就失去了解封的途徑。
賬戶凍結后需法院出具解凍通知書或出具相關證明才能解凍。
個人不能對銀行賬戶解凍,但法院凍結賬戶具有期限限制 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期限為三個月。期滿未申請繼續凍結的,凍結自動解除。凍結期滿后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按照最高院的規定,法院凍結銀行賬戶有期限為6個月,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最長是9個月。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院解凍賬戶流程:凍結的原因消失(解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凍結的申請;法院核查后屬實的,解除凍結賬戶。
一般銀行賬戶凍結期為6個月,可以續凍。如判決你們已經履行,你們可以要求法院盡快給你們解凍;如果判決你們還未履行,則對方可在期滿后申請強制執行,此期間賬戶仍可凍結。
如果賬戶被凍結會給你們業務經營帶來不便或損失,急需現在就解凍,你們可另行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房產擔保最好,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及擔保書即可),解除該凍結賬戶。
訴訟中提供擔保,或履行相應的義務后,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2、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徐靂:這個時候應主動聯系承辦法官,解釋清楚,可以解封,并且可以追究保全申請人的損失,法律依據是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以及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