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無犯罪證明_刑滿釋放的人員干點什么好呢?
特邀律師
不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
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宣告緩刑說明構成犯罪,自然不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任何工作都要無犯罪證明,比如出租車,保安,外賣,滴滴等等,你還能做什么。
國家應該對刑滿釋放人員給予關注,沒有人能保證一生都不犯錯,其實犯錯并不可怕,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些釋放人員大多數從新走入社會并不受待見,許多人會用有色眼鏡看他們,因為有了案底找工作會很困難,可以這么說基本上找不到。一個沒有案底和犯過罪的人讓人選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會選擇沒犯過罪的人,這是人之常情。這些人該何去何從呢?其實這些人最需要的是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和關心,而不是處處排斥他們,不認同他們。這樣只會讓他們對這社會更加仇恨自暴自棄從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惡性循環也會讓這社會增加更多的矛盾,也會產生更高的犯罪率。只有從根本上解決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和心理輔導,讓他們能看到生活的希望才是解問題的根本。
不贊成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首先曾經犯過罪刑滿釋放人員已經為曾經的犯罪付出了代價得到了懲罰,法律并沒有規定要求其開什么證明。其次是這類人也有追求生存的權利,如果一味拒絕這種人工作就等于是再次把他們推向社會,為了生存又找不到工作那只有重操舊業繼續靠犯罪維持生存,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再次是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為此找到工作至少可以減少犯罪,可以體現國家對失足人員的一種寬大為懷的精神,可以真正的讓他們體會到工作帶來的機會來之不易,工作是監獄之后的改造延續,繼續用勞動的汗水去洗刷心靈,蕩滌心靈,從而感知勞有所獲,為孩子為家庭不再去犯罪,總而言之一句話就是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增加社會不穩定的風險,將刑釋人員推向社會繼續危害百姓繼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