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_如何預防刑釋人員再犯罪?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提得實在。我認為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有的是惡性難改。
二,有的是回到家中,一無所有,無奈再走犯罪路。
三,有的是神經病,不知自己做的是對是錯,一二再再二三的犯罪。
三年內重新犯罪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來說,刑滿釋放人員經過幾年、甚至十幾、二十的強迫改造,再犯罪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因為他們懂得失去自由的日子是怎么的難過,而且犯罪對家人造成的傷害又是多么大。當然,要切實的防止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社會必須要有以下先決條件:
1、社會能提供給他們正常的工作;
2、有一個能讓他們正常生活的環境;
3.、社會、家庭不歧視他們。
不過,仍有個別生性好逸惡勞的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以后重新犯罪,也是不足為奇的,畢竟監獄改造也不能將罪犯100%的改造好。
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如果服刑期間真正徹底破除了犯罪心理,堅定與過去犯罪決裂,牢固樹立守法心理,那么,刑滿釋放后,肯定能遵守法律,重新做人。希望刑滿釋放人員,吸取教訓,珍惜自由,本著對自己、家庭、社會負責,凈化交際圈,不要再犯罪。只要努力,自己的人生價值會得以實現,自己的人生也會出彩。
不要雞毛蒜皮的一點小事就判刑:判多了也就對人生無所謂了!出獄后膽子更大!對社會威害也越高!應多教育感化讓其心靈感化成才!
自身與社會脫節,進入社會后無法融入現代社會生活,習慣了監獄等級森嚴,做事不用考慮將來,所以他們只能向著自己習慣的方向發展
我認為提問人這個建議很不錯,防止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可以考慮簡化刑期。
例如,提問人在描述欄里提到的,取消5年以上,死緩以下所有有期徒刑。只保留死刑和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達到死刑的,以死刑執行。達不到死刑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一來,既可避免刑期過長,服人員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后,無法融入社會。
比如,某個人30歲違反法律,被判無期徒刑,他至少要坐15年牢。15年后,他45歲,死又早了些,活下去又已脫離社會十多年,跟不上社會節奏。
這時候,他往往會抄近路走偏道。
人嘛,一旦帶僥幸心理,犯罪的幾率就要大增。為了杜絕類似曾春亮這樣的事件再發生,盡可能的降低刑期,避免更多的人與社會脫節。
像曾春亮這樣的人,無兒無女,無家無財產,又無一技之長。平時好吃懶做,稍有不順,動刀動錘子。不偷就是搶,對社會危害極大。
至于法律震懾力,可以適當降低死刑標準或上限。把死刑標準再往下拉,讓死刑坐在無期徒刑的位置上,讓犯罪行為背負更大的代價,阻止或減少犯罪率,提高法律震懾力。
古代談虎色變,到現代談死刑色變。
你有膽量犯罪,你就要承擔法律的殘忍與無情。
你是社會公民,你有享受社會制度的權利。這個是很公平,你有權不犯罪,他也可以不犯罪。大家都怕犯罪,社會文明才得以和諧發展。